消防條文

第六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一)違反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二)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謊報火警的;

(四)阻礙消防車、消防艇執行任務的;

(五)阻礙消防救援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違法行為名稱及適用意見

1.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違反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非法制造、買賣、儲存、運輸、使用、處置危險物質(易燃易爆危險品)”,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

2.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非法攜帶危險物質(易燃易爆危險品)”,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

3.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謊報火警,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謊報火警)”,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4. 對阻礙消防車、消防艇執行任務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阻礙特種車輛通行(消防車、消防艇)”,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三項。

5. 對阻礙消防救援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阻礙執行職務”,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二條第五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

消防法條文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違法行為名稱及適用意見

以下規定僅限于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對相關違法人員作出行政拘留處罰的情形:

1. 違規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第六十三條第一項)

2. 違規使用明火作業(第六十三條第二項)

3. 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第六十三條第二項)

消防法條文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的;

(三)在火災發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

(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違法行為名稱及適用意見

以下規定僅限于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對相關違法人員作出行政拘留處罰的情形:

1.指使、強令他人冒險作業(第六十四條第一項)

2. 過失引起火災(第六十四條第二項)

3. 阻攔、不及時報告火警(第六十四條第三項)

4. 擾亂火災現場秩序(第六十四條第四項)

5. 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第六十四條第四項)

6. 故意破壞、偽造火災現場(第六十四條第五項)

7. 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場所、部位(第六十四條第六項)

消防法條文

第六十八條 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不履行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義務,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違法行為名稱及適用意見

以下規定僅限于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對相關違法人員作出行政拘留處罰的情形。

不履行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義務(第六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