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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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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須知

起訴除應提交起訴狀正本一份,按照被告人數提供相應副本,還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當事人主體資格的材料

01

自然人應當提交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聯系方式、身份證號碼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證、戶口簿、居住證明、護照、港澳臺胞回鄉證;

02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社會統一信用代碼證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書。

二、當事人委托他人參與訴訟應提交的材料

01

委托律師參與訴訟活動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所函或法律援助公函和律師執業證復印件;

02

委托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參與訴訟活動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基層法律服務所介紹信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證復印件。

03

委托普通公民參與訴訟活動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公民申請書、承諾書及關系證明等書面材料(詳見公民代理告知書)。

三、房屋買賣合同關系成立及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例 如:

01

房屋買賣合同、契約或者協議;

02

房地產預售許可證;

03

購房方支付房款的收據或發票;

04

房屋產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書;

05

辦理過戶手續或者未能過戶的原因、理由的證據;

06

出賣共有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賣和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證據;

07

出賣出租房屋的,提交提前通知承租人和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證據;

四、其他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五、管轄

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六、附件

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有具體請求金額,而起訴狀中沒有列明計算清單的,應當提交詳細的計算方法和清單,作為起訴狀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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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須知

?一、當事人主體資格的材料

(一)自然人應當提交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聯系方式、身份證號碼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證、戶口簿、居住證明、護照、港澳臺胞回鄉證;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社會統一信用代碼證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書。

? 二 、當事人委托他人參與訴訟應提交的材料

(一)委托律師參與訴訟活動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所函或法律援助公函和律師執業證復印件;

(二)委托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參與訴訟活動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基層法律服務所介紹信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證復印件。

(三)委托普通公民參與訴訟活動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公民申請書、承諾書及關系證明等書面材料(詳見公民代理告知書)。

? 三、房屋租賃合同關系的證據

例如:

(一)租賃合同、協議;

(二)出租房屋的權屬證明、租賃登記資料;

(三)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據;

? 四、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例如:

(一)出租人不按合同約定交付房屋、要求承租人提前退房的證據;

(二)承租人不按合同約定接受房屋或者拒交遲交租金、私自拆改房屋、擅自轉租轉借房屋、改變房屋用途、利用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證據;

(三)出租房屋毀損或者倒塌而出租人拒絕修繕的證據。

? 五、其他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六、管轄

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 七、附件

公民代理告知書

為保障當事人合法行使其訴訟權利,

確保訴訟活動正常進行,

本院就當事人委托公民代理

相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本告知書所稱的公民代理,是指除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以外所有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參與民事訴訟活動的代理行為。

二、下列公民可以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接受委托擔任訴訟代理人:

(一)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二)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前款第(一)項的近親屬是指當事人的配偶,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兄弟姊妹、堂表兄弟姊妹、伯姑姨舅、侄外甥子女),近姻親(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和其他具有撫養、贍養關系的親屬。

前款第(一)項的工作人員是指與法人、其他組織存在勞動或人事關系的人員。

三、代理人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參與民事訴訟活動的,不得違反規定提供有償法律服務。

四、代理人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參與民事訴訟活動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授權委托書;

(二)當事人、公民代理人的身份資料;

(三)系近親屬委托的,應當提交戶籍證明、公證書等能夠證明其與當事人存在近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

(四)系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推薦的,應當提交有關推薦證明和當事人屬于該社區、單位的證明材料;

(五)系當事人所在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應當提交有關推薦證明,社會團體屬于依法登記設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記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組織證明材料,被代理人屬于該社會團體的成員或者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該社會團體的活動地域,代理事務屬于該社會團體章程載明的業務范圍,被推薦的公民是該社會團體的負責人或者與該社會團體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

(六)系當事人工作人員代理的,應當提交工作證、勞動合同、工資支付情況或社會保險關系等系當事人工作人員的證明材料;

(七) 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被委托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其以公民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系本院現職審判人員、其他工作人員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系本院離任審判人員或其他在編工作人員,但當事人近親屬的除外;

(五)系本院現任兼職人民陪審員或特邀調解員;

(六)系執業律師、實習律師,但當事人近親屬的除外;

(七)拒絕或不如實填報申請材料的;

(八)收取報酬的;

(九)提供或協助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據,煽動、教唆當事人或者群眾擾亂訴訟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十)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法院工作人員的;

(十一)其他不宜擔任訴訟代理人的。

六、當事人在立案前委托公民代理人的,應在辦理立案手續時向我院立案窗口提交《公民代理申請書》,并按照本告知書第四條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立案窗口應在七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準予或不準予,并告知當事人。

當事人在立案后委托公民代理人的,應當在開庭或法庭調查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案件審理部門提交《公民代理申請書》,案件審理部門審查后,應當在開庭或法庭調查前三日決定準予或不準予,并告知當事人及其擬委托的公民。

七、公民從事民事訴訟代理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公民代理人提供或協助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據材料,煽動、教唆當事人或他人擾亂訴訟秩序等情節嚴重,或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法院工作人員的,人民法院可取消其以公民代理人繼續參加本案訴訟活動的資格。公民代理人故意提供虛假材料騙取代理資格的,按照相關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八、行政訴訟、仲裁司法審查等案件中的公民代理行為,可參照本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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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三水法院微信編輯小組

部分圖文來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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