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事業單位辭職的過來人(事業單位辭職的過來人怎么處理)
最近成都四天一悶三天一曬,熱的整個人都要化了。
在這個滾燙的季節,高考中考畢業季,定時定期千萬嗷嗷待哺的學子,渴求進入理想的學業殿堂。
同樣還是集中考試的6月,在容易被人忽視的角落,還有幾千萬的“備考君”,在渴望上岸的邊緣,冒著自己的淚花花,廝殺在千軍萬馬過獨木橋的事業編制考試上。
但是,你可知——
人人眼紅的在編人員離職時,需要支付大額違約金?
今天我們就聚焦這群人,探索一下涉及的“法律漏洞”。
案件起因
小A為XX縣某公辦初中的在編教師一枚。
正所謂人往高處走,小A在去年六月,備考其省會城市的公辦初中在編考試時,成功上岸。
根據新學校的要求,需要小A將其檔案調到該學校人事處,故小A回到原縣級公辦初中申請調取檔案。
不料,卻遭到原縣級公辦初中拒絕!
校方的拒絕理由是:
在小A和學校簽訂的合同里,約定3年服務期限,現期限未滿,不能申請檔案調動(不能離職)。
除非交3萬違約金!
看到這,各位觀眾姥爺覺得小A該交這筆違約金嗎?說該交的請扣眼珠子(開玩笑
作為一個正經普法平臺,不賣關子直接上結論:在編人員:未滿服務期離職,不用賠違約金!
什么是事業編制?
事業編制是指為國家創造或改善生產條件、增進社會福利,滿足人民文化、教育、衛生等需要,其經費一般由國家事業費開支的單位所使用的人員編制。
他們是處于公務員和勞動者之間的一類特殊工作者。
他們是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約束限制。
只不過當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爭議時——
在程序問題上,人民法院可以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來處理,但在實體問題上,還是應該適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規定。
違約金,違的是什么約?
聰明的小婊貝是不是想說,“違的是沒干滿合同期間的約啊~”
But,請注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這條明確規定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辭職權,是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只需要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So,校方提出的
“約定3年服務期限,現期限未滿,不能申請檔案調動(不能離職)除非交3萬違約金!”
說辭,不成立。
在編離職是否存在違約金一說?
存在!
涉及違約金,相關規定是這么說的~~~
根據國務院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第六條:
規定受聘人員經聘用單位出資培訓后解除聘用合同,對培訓費用的補償在聘用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的約定補償。
請提取關鍵詞:“出資培訓后”、“培訓費用的補償”。
也就是說,在編人員申請離職,只涉及培訓費用的補償問題。
如果你上崗之前,沒有接受過“官方”培訓,違約金就更談不上了。
綜上所述——
校方在誤導小A付的是期間未滿的違約金,但其實提前辭職不用交違約金。
而且就算是違約金,也是提供培訓后產生的費用,但事實上小A到崗時,校方并沒有進行“官方”培訓。
所以小A于情于理于法,都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那如果涉及到崗接受培訓,離職時需要支付多少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相關案件參考
馬某于2023年3月23日,向川南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上交辭職申請。
校方當即答復馬某,不批準馬某辭職,并又于3月30日書面答復馬某,不批準原告的辭職,在合同的聘期內也不會移交人事檔案。
要求馬某繼續在原崗位履職盡責,雙方由此發生人事爭議。
馬某提出提出上訴后,判決如下——
Ps:馬某支付的834元,是因提前離職自愿給校方的補償金,并非為提前離職的違約金!
高知≠懂法
老實說,每年參加編制考試和公務員考試的人,在某種程度上來說,都已算是現社會接受教育頗高的群體。
△在網上尋求法律咨詢的留言
但在各大平臺,只要搜索“編制”、“離職”等諸如此類的關鍵詞,我們一定能看到關于違約金相關的內容。
有些人為了早點解決事情拿到檔案,咬咬牙說給也就給了。
當然也有不少的人,對于違約金,字里行間都充斥著疑惑,但是更多都是束手無策的無奈。
只要少部分人,還在硬挺地熬到上訴。
要不是看到這類法律咨詢,我們還會慣性地把高知和懂法劃上等號。
但事實真的是這樣嗎?
許多勞動者不懂法律,不會博弈,不敢博弈。
生活場景中標語里常見的“做個知法懂法好公民”,鮮亮得像在櫥窗里的童話。
看來,我們的普法之路,任重而道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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