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現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含本數),季度不超45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23〕13號)第一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已經使用金稅盤、稅控盤等稅控專用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可以繼續使用現有設備開具發票,也可以自愿向稅務機關免費換領稅務Ukey開具發票。

注:若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專用發票部分是需要按規定繳納增值稅的。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1)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季度不超45萬元,按照開票內容區分銷售及勞務、服務,填寫“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不含稅銷售額);本期應補(退)稅額 為“0”。

(2)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且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季度不超45萬元,專票部分填寫“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與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的“本期實際抵減稅額”一致,“本期應補(退)稅額”為專票部分應繳納的增值稅。

“附加稅”以增值稅為計稅依據進行申報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