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補償協議違法了,一定無效嗎?

最近有一個當事人咨詢沈律師:“自己與征收機關簽訂了征收補償協議,自己對補償內容本身并沒有異議,但是因為征收機關并沒有得到相關的批復,感覺這個協議不是很靠譜,害怕日后這個協議在履行過程中出現什么問題,所以想問沈律師這個協議有沒有法律風險,有沒有什么辦法解決?”

沈律師認為從法律上來講,沒有獲得批復簽訂的征收補償協議是無效的,但是實踐中有很多情況是征收人在與被征收人簽訂了補償協議之后,才能將征地批復辦下來,這種情況下相當于違法的狀態已經被修復,該協議合法有效,而且司法實踐中也有類似的例子。

沈律師今天選取的這個案子來自湖南省高院,這個案子的情況是征收人在未作出征收決定的情況下與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協議,被征收人請求確認該協議無效。在訴訟過程中,征收人已經作出了征收公告。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首先在未作出征收公告的情況下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屬于程序瑕疵,并不構成重大違法,不屬于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其次,在訴訟進行中,征收人已經對該程序進行了補正。根據最高院對該問題的解釋,行政協議無效的原因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消除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行政協議有效。最終,人民法院認為該協議有效。

回到最初當事人的咨詢問題上來,沈律師建議先與征收人溝通一下為什么征地批復還沒有作出?什么時候能作出等?其次,如果征收人對上述問題不清楚或者在一定的時間內還沒有作出征地批復,當事人可以請求確認該征收協議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