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韓因為與公司領導關系不和,從公司離職后,單位遲遲不給小韓出具離職證明,導致小韓不能及時找到新的工作。這種情況,小韓應當如何維權呢?

員工從單位離職時,如果雙方有約定的,公司應當按照約定為離職的員工辦理離職手續。雙方沒有約定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公司應及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如果公司不按照法律規定為離職的員工辦理離職手續,離職的員工可以到勞動合同履行地,即員工工作地的勞動監察大隊舉報,勞動監察大隊會責令公司改正。

此外,因為公司未給離職員工出具社保關系轉移手續,對員工在醫療、生育等方面未能享受社保福利而造成的損失,員工可以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在要求公司出具離職證明、辦理檔案和社保關系的轉移手續的同時,也可主張公司對其損失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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