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離婚律師在線咨詢(綿陽離婚律師在線咨詢)
昨天,本離婚律師收到了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寄來的一份判決書。這是一起涉及離婚財產分割問題的案件。在該案中雙方對于身體受到傷害所獲得的部分賠償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存在爭議,而本律師成功說服法官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維護了我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男女雙方結婚多年。三年前,男方因一起事故,身體受到了傷害。雖然未落下殘疾,但畢竟對其生活產生了一些影響。最終,男方除獲得了醫療費外,還額外獲得了一筆5萬元的安撫費。然而,就是為了這筆安撫費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我的當事人與其妻子在離婚時發生了爭議。
女方的觀點是:這筆安撫費的取得是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故應該適應當時的相關法律規定來確定其性質。根據當時的法律規定:“一方因身體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該案中,男方因身體受到傷害已然獲得了醫療費,而這筆安撫費明顯不屬于醫療費的范疇,故這筆錢應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予以分割。
對于女方的觀點,本婚姻律師認為是不正確的。原因在于:
1、雖然男方獲得這筆安撫費發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本案中,這筆錢存在于男方賬戶內至民法典施行之后,故應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來確定其性質。
2、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賠償或補償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很明顯,該條規定所涵蓋的財產范圍大于之前的法律規定。即屬于個人財產的部分不僅包括醫療費,而是包括因身體受到傷害所獲得的賠償或補償。而本案中的安撫費正屬于此類財產。
綜上,本律師主張應該適用民法的規定確定男方因身體受到傷害所獲得的五萬元安撫費屬于男方的個人財產。
最終,法官采納了本律師的意見,做出前述判決,判定這筆安撫費全部歸男方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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