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諒解書怎么寫才能不追究刑事責任(盜竊諒解書怎么寫模板)
刑事諒解書,一般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與嫌疑人或其家屬之間,就刑事案件的結果達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質的書面文件。諒解書一般在提起公訴至法庭質證環節完成,提交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是被害人諒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出具的文書,其在刑法上有著酌定減輕,從輕的效力。
一、刑事諒解書的作用
(1)在偵查階段的作用
對于案件相對較輕的,性質不是特別嚴重,如故意傷害致人輕傷、交通肇事、盜竊等,并且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的,通過嫌疑人家屬的和解賠償,并且向偵查機關遞交撤訴申請,一般偵查機關會撤銷案件。這些輕罪包括故意傷害案(致人輕傷)、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遺棄案、等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對于案件相對較重的,雖然嫌疑人家屬和解并賠償,會起到減輕處罰的結果,而不會撤銷案件,案件還要移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
(2)在審查起訴階段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3)在一審審判階段
在審判階段,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諒解書是一個重要的酌定減輕處罰情節,法院可根據實際情況酌情減少基準刑,被告人得以從輕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法發[2023]21號】規定:“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盡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其中搶劫、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對于當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4)在二審中的作用
如果由于各種原因在一審審判結束前都未能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書,那么在二審中獲得諒解書是否有用呢?答案是肯定的,諒解書在二審期間依然會成為法官考量的一個重要因素,有可能獲得改判的機會,具體可以參見孫偉銘醉駕案(一審判決死刑,二審期間獲得諒解書后改判無期徒刑)。
二、如何獲得諒解書
在司法實務中,被害人諒解通常與加害方賠償聯系在一起,而關于賠償金額,有的被害人通情達理,也有的獅子大開口的,還更有不達目的誓不罷休的。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爭取被害人的諒解需要賠償多少錢,一般是由雙方協商或者司法機關調解確定的。一般來說,如果是人身受到傷害的,以受到的實際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失為基準進行協商確定賠償金額;如果是財產受到損害,則以財產損失為基準進行協商。
諒解書應當反映被害人的真實意愿,但實際操作中不乏被害人出具諒解書后又反悔的情形,因此建議雙方簽訂賠償協議、諒解書等,在相關司法部門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及簽訂協議。
關于刑事諒解書的十個建議
一、刑事諒解書對刑事案件的影響
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出具諒解書,說明被破壞的社會關系得到一定程度的修復。故,刑事諒解屬于非常重要的酌定量刑情節。
從實體的角度來看,若在案證據確能定罪,取得刑事諒解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取得被害人諒解能夠作為檢察機關提出寬緩量刑建議的重要考量因素,能夠令法院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另外,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有時甚至會影響刑罰的具體運用,增加判緩、保命的可能性。
從程序的角度來看,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后,有不予批準逮捕,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可能性。還有可能會令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影響訴訟程序的走向。
二、刑事諒解與刑事和解的區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規定了刑事諒解與刑事和解的量刑優惠幅度:
1.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2.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3.盡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4.對于當事人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從量刑優惠幅度來看,刑事諒解要小于刑事和解。由此可見,兩者是有區別的。
第一,適用的范圍不同。刑事和解是適用于特定的公訴案件,即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比如強奸罪,就不適用刑事和解,而只能刑事諒解。法律沒有對刑事諒解適用的案件范圍作出限制。
第二,達成協議的形式不同。刑事和解協議是在公檢法機關的主持下達成的,而刑事諒解書則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方與被害方協商一致后達成的。
第三,性質不同。刑事和解協議經公檢法機關認可,具有“準司法性”,而刑事諒解書屬于平等主體之間達成的民事賠償協議。
三、哪些刑事案件可以出具刑事諒解書?
雖然我國法律并沒有對刑事諒解適用的案件范圍作出限制,但一般來說,需要有被害人的案件才可以出具刑事諒解書。經檢索刑事裁判文書,大約有104個罪名可以出具刑事諒解書。
如下表所示:
四、誰有權簽署、出具刑事諒解書
被害方有權簽署刑事諒解書的是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五、如何尋找、確定談判刑事諒解的中間人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往往對被告人恨之入骨。雙方直接接觸、談判,容易談崩。所以,刑事諒解的談判,合適的中間人就顯得特別重要。我們認為適宜的中間人,應具備以下幾種特征:
1.與被害人、被告人關系緊密,能夠在二者之間傳話;
2.具有一定公信力,德高望重,能夠有效的發起并主持刑事諒解的談判;
3.具有一定的魄力,性格沉著冷靜,懂得察言觀色;
4.具有一定的斡旋能力,不厭其煩。
六、當事人、律師參與談判、簽署諒解協議需要注意的風險事項
1.當事人應言簡意賅,不說多余的話,避免對方偷偷錄音使己方陷入被動,避免傳達錯誤的意思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陷入對犯罪事實“自認”的困境;
2.當事人語言及行為不得過激,避免激化矛盾;
3.態度應誠懇真摯,不使用欺詐、脅迫的手段達成諒解,避免向被害方實際履行后諒解被撤銷;
4.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就諒解方案達成一致,不做虛假承諾;
5.反復斟酌諒解書的遣詞造句,避免被害方挖坑;
6.諒解協議中應明確約定被害人反悔的后果;
7.律師未經司法機關同意,不得直接接觸被害人;
8.律師不得向他人透露會見情況及案卷情況;
9.當事人、律師不得要求被害人做虛假陳述;
10.確保諒解書是被害人或其近親屬簽名撩印,謹防他人冒簽(實踐中確有偽造刑事諒解書的案例);
11.一般不建議律師全權代理諒解事宜,避免出現律師承諾的賠償數額,被告人無法兌現的局面。
七、出具諒解書后能否反悔?被告人無罪后能否要求返還賠償款?
刑事諒解,并非在公檢法機關的主持下達成的,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方與被害方私下促成的。從諒解書的性質來看,其屬于民事賠償協議,若無證據證明達成諒解違反自愿、合法的原則,則被害人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方已實際履行的情況下,不得反悔。
達成諒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于真實的意思表示,自愿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若達成諒解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等違反自愿、合法原則的事由,即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后被宣告無罪,也不能撤銷,不能要求被害人返還賠償款。
八、諒解書的格式及賠償款支付需要注意的事項
諒解書的格式通常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簡要表述案件經過(何時何地發生何事);第二部分,闡明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賠禮道歉,雙方協商一致認可諒解方案,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積極賠償損失;第三部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示諒解,請求辦案單位對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向被害方支付賠償款后,應當保留支付賠償款的一切憑證。若是以現金支付賠償款,則需讓被害方出具收條,簽名撩印;若是以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賠償款,則需保留匯款轉賬回單。此外,向被害方支付賠償款后,應盡快讓被害方出具刑事諒解書。
九、諒解書遞交的時機選擇
被害人出具諒解書后,被告人一方是否應該盡早將諒解書遞交給司法機關?我們認為,若選擇時機不當,反倒可能會對被告人產生不利的影響。
比如,在偵查階段會見嫌疑人,辯護人了解案件情況可能不一定全面,為圖一時之快倉促遞交諒解書。若諒解書的內容與偵查機關固定的證據存在矛盾,有可能導致認定犯罪嫌疑人自首、坦白出現障礙。
因此,關于諒解書遞交的時機選擇問題,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1.行為人取得被害人諒解,屬于可以排除特定個罪的定罪情節,則應盡早遞交諒解書;
2.行為人取得被害人諒解,不屬于排除特定個罪的定罪情節,但能影響檢察機關判斷其“是否具有逮捕的必要性”,能夠推動有關部門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則需要在變更強制措施的程序關鍵節點,向有權變更強制措施的部門遞交諒解書;
3.行為人取得被害人諒解,應考慮遞交諒解書在哪個環節的作用更大。若在會見后對案件事實有準確地把握,或在閱卷后對案件情況有全面了解,遞交諒解書能令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行為人認罪認罰的,取得被害人諒解會成為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的重大考慮,則應在程序進入下一個階段前及時提交。
十、拿到諒解書,是否一定會獲得從輕處罰?
前面已經說過,諒解書只是酌定從輕情節,有些罪大惡極、社會危險性極其嚴重、民憤極大的案件,即使被告人花巨資獲得諒解書,法院也可能不會從輕處罰。被告人是否要爭取刑事諒解,需要綜合考慮,尤其應當重視刑事律師的建議。
附:關于刑事諒解的有關規定:
刑事諒解書
XX年XX月XX日XX時XX分左右,本人XX與XX發生口角,進而導致本人受傷一事,XX本人及其家屬向我支付了相關醫療費用,并積極與我協商賠償事宜,達成了民事賠償協議。現已向我方支付了賠償款。
在協商的過程中,對于我的受傷,XX等本人及其家屬向我表達了深深的歉疚,我們認為其悔過表現很好。作為受害者,我對XX的行為也能夠諒
解,我不再追究XX與本次事故相關的民事責任。因XX行為已經觸犯刑法,我愿意原諒XX,不再希望司法機關追究XX的刑事責任。
因此,我對XX致我受傷的行為表示諒解,自愿不再追究XX的刑事責任,請求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給予XX改過自新的機會,對XX從輕、減輕、免除刑事處罰。
當事人:
年 月 日
協 議 書
甲方:XX 身份證號:
乙方:XX 身份證號:
XX 年XX 月XX 日XX 時XX 分左右,XX與XX發生口角,進而導致XX受傷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XX一次性支付乙方XX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XX 元。
二、乙方在接受甲方賠禮道歉并對甲方的行為表示諒解,并自愿出具刑事諒解書。
三、乙方收到上述款項后,本次事故一次性處理完畢,各方當事人互不追究對方的相關任何責任。乙方自愿放棄其他權利,不再追究甲方的民事、刑事、行政等責任。
以上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系雙方自愿訂立。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留置相關司法機關留存備案兩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見證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收到條
今收到XX通過銀行卡號為: 以轉賬方式交來的協議書賠償款 元。
收款人:
身份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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