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玩忽職守罪的典型案例(玩忽職守罪案例選編)
案例
某縣煤礦資源豐富,采礦業是當地的重要產業。為保障采礦企業安全規范生產,當地政府專門聘用了一批安全監督員,負責監管煤礦生產作業情況,周某便是其中之一。2023年,經過崗前培訓,周某被縣政府派駐到A煤礦做駐礦安監員。起初,周某認真履行職責,到企業檢查各項采礦手續是否齊備,并按時到礦井巡查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安全設施是否齊全等。不久,A煤礦企業負責人常找周某喝酒吃飯,稱兄道弟,并保證自己的煤礦企業生產措施到位。長此以往,周某樂得清閑,很少再去礦上監管,也對該企業一些違規操作睜一只眼閉一只眼。2023年5月,該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因過期被自動注銷,但周某并未將該情況記錄上報,A煤礦在沒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繼續違規采礦。至2023年3月,A煤礦采礦許可證到期,但井下采挖作業并未停止。周某明知上述情況,但未依職權制止該企業違規采礦行為,也未向上級報告。一個月后,A煤礦井下采煤作業面發生重大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受傷的嚴重后果,直接經濟損失七百余萬元。經事故調查組認定,該煤礦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發生后,周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最終,周某因犯玩忽職守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該生產安全事故其他主要責任人也依法承擔了相應刑事責任。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檢察官提示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在上述案例中,周某被國家機關聘用為從事煤礦生產安全監督的人員,卻不認真履行安全監管職責,致使煤礦發生責任事故,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履職,身負黨和人民的信任和重托,必須時刻將崗位職責牢記心間,真正做到知責于心、擔責于身、履責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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