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決定書(什么是行政處理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是最能體現執法人員辦案水平的文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按照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準確的三個基本原則來制作。
行政處罰決定書是有一定的格式,制作的內容在《行政處罰法》有明確的要求,《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制定了,《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文書格式范本》,各市場監管部門要以此為范本,制作市場監管部門日常行政處罰決定書,筆者結合執法實踐,談談市場監管部門日常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制作。
行政處罰決定書包含9個方面的內容: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當事人有主體資格證照的,按照當事人主體資格證照記載事項填寫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住所(住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信息。當事人是個體工商戶且有字號的,以字號名稱為當事人名稱,同時填寫經營者姓名、身份證件號碼。當事人主體資格證照未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填寫當事人主體資格證照名稱及號碼。當事人是個人的,按照居民身份證記載事項填寫姓名、住址及公民身份號碼等信息。
二、案件來源及調查經過
這里的調查經過不是具體寫調查過程,而是對案件調查的一個概述。如開展了現場檢查,制作了詢問筆錄,采取了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等情況。
三、案件事實
這部分是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重點內容,要認真表述清楚案件真實的情況,把事實的來龍去脈講清楚,包括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違法所得,結果等。重點是圍繞違法行為違反的法律條款和處罰的條款來講表述,如虛假廣告案件,違反的是《廣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商品的價格虛假,對購買行為有實質影響,處罰的是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就要圍繞商品的價格虛假,對購買行為有實質影響的情況,證明虛假廣告的問題。圍繞廣告的制作情況,廣告的制作費用等情況,證明廣告費用的數額,因為這涉及到處罰金額。
四、相關證據
證據包括當事人的證照、委托書、現場筆錄、現場拍攝照片、詢問筆錄、進銷貨臺賬等。用以證明主體資格、違法現場情況、產品情況、違法所得等。
五、行政處罰告知
這個是市場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案件非常重要的一個程序。《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注意這是應當告知,如果沒有告知,作出的行政處罰無效。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要書面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屬于聽證范圍的,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法律、法規規定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需責令當事人退還多收價款的,一并告知擬責令退還的數額。當事人自告知書送達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未要求聽證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六、違法行為定性
違法行為要遵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的原則,違法行為要直接對接到具體的行政法律法規的條款,符合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
七、自由裁量
要依據一些自由裁量的規定,如《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法〔2023〕244號)《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的通知》(閩市監規〔2023〕1號)。經常用得到的內容是“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小”等規定。還有各地一般都有出臺的具體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如價格,特種設備、食品、藥品等。
八、行政處罰決定
直接上法律規定,這里要注意的是責令改正不是行政處罰措施,不能放到行政處罰如下內容里。可以在前一句表述。
九、履行方式和救濟途徑
這部分可以格式化了,要注意的是行政復議的變化,福建省人民政府明確規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除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稅務和國家安全機關外,縣級以上一級人民政府只保留一個行政復議機關,由本級人民政府統一行使行政復議職責。復議期限是60日,訴訟期限是6個月。
下面,筆者從一起簡單的未明碼標價案件為例,按照9個方面的內容,寫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
XX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當事人:XX母嬰用品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XX 住所:XX縣XX鎮XX街XX號 經營者:高XX 身份證號碼:XX聯系電話:XX
二、案件來源及調查經過
(一)案件來源:2023年9月1日,本局執法人員依法在XX縣XX鎮XX街XX號對當事人經營的XX母嬰用品店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XX化妝品未明碼標價,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2023年9月2日,本局予以立案調查。
(二)調查經過。調查過程中,本局執法人員依法對XX母嬰用品店進行了檢查,制作了現場筆錄、詢問筆錄,依法調取了進貨憑證、供貨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據。本局在執法過程中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三、案件事實
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7月1日從XX公司購進XX化妝品,標識XXX公司生產,生產許可證號:XXX;購進價格50元/盒,購進數量10盒,銷售價格60元/盒,至立案調查之日,上述XX化妝品銷售2盒,貨值金額120元,違法所得120元。
四、相關證據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1、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經營者XX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2、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筆錄、現場拍攝照片3張。證明當事人銷售的XX化妝品未明碼標價的違法事實。
3、當事人提供的進貨憑證、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的違法所得。
五、行政處罰告知
2023年9月10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文號),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并告知了當事人自收到該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處罰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要求。(如果達到條件需要告知當事人聽證的權利)
六、違法行為定性
本局認為,當事人銷售化妝品未明碼標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七、自由裁量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本局執法人員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可以依法從輕處罰。
八、行政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當事人改正,并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一、沒收違法所得120元;
二、罰款1000元。
九、履行方式和救濟途徑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應應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開具的XX省政府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至任意銀行(或微信、支付寶、云閃付)繳納罰沒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XX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XX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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