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據了解,“債權置換”是騙局,錢沒要回卻倒蝕一把米。5月18日,從恩施州利川市公安局經偵大隊獲悉,在鄂渝警方的協作和州公安局的指導下,辦案民警通過一年多時間赴多地艱辛摸排、偵查固證,成功打掉一個以“債權置換”為幌子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團伙,抓獲許某等15名犯罪嫌疑人。

2023年1月,利川市公安局根據上級指令,對轄區居民許某、李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進行核查。經過經偵大隊辦案民警初查研判,發現許某等人有作案嫌疑,且涉案金額大、人數多、地域廣。鑒于案情重大,該局抽調精干力量成立專案組,全力偵辦此案。

一年多時間以來,辦案民警多次放棄節假日休息,熬過無數個夜以繼日、餐風宿露,多次到恩施宣恩、重慶萬州等地調查取證、蹲守布控,先后將許某等15名嫌疑人全部抓獲到案。

經查,以許某為首的犯罪團伙,自2023年3月以來,相繼在湖北利川、宣恩、重慶萬州成立公司,在未經金融部門許可的情況下,采用微信公眾號、抖音、發放宣傳頁、電子屏廣告等形式,宣傳能將不良債權進行有效化解,通過簽訂《債權置換現金合同書》《債權置換汽車合同書》等方式,收取債權人置換金額的20%服務費,承諾向債權人分13個月返還雙倍業務款,向多地社會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資金累計4億余元。

目前,許某等15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依法移送起訴。

對此,廣州刑事辯護律師吳國雄介紹到:

1、社會危害性評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其中:

①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主管機關批準,面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的活動。

② 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主管機關批準,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相同。

③ 非法,是指主體不合法、行為方式不合法或內容不合法。

④ 公眾,是指多數人或者不特定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量刑:

在不考慮主從犯、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的情況下,量刑如下表:

3、注意風險防控

需要了解該產品及市場行情 、投資效益是否符合市場規律 、自身經濟實力是否具備抗風險能力。實踐中存在許多打著債權置換的名義,要求用欠條加服務費在公司進行現金、商品等置換的,均是噱頭,存在非法融資、騙取錢財等風險。

吳國雄律師,坐標廣州,承接全國案件。

執業理念:事在人為,讓無罪之人,免受牢獄之災,讓有情有理之人獲得陽光和溫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