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認為事故責任的認定不合理,可以在收到認定書的三天內申請復核。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2023-7-22)第七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二,如果對事故責任的認定沒有異議,當事人處理賠償事宜。

協商

(一),協商處理

該程序規定第四條規定,財產損失事故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但法律法規及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申請調解或提起訴訟

該程序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1,當事人自行賠償;

可以到保險公司處理

2,到投保的保險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服務場所辦理損害賠償事宜。

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后未履行的,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可以訴訟解決

注意:

當事人也可以直接訴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