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有哪些禁止性行為?

《保險法》第 116 條規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中不得有下列行為: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 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 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 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 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 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 ; 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 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 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 ; 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違反上述規定,根據《保險法》第 116、161、171條規定,保險公司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并處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

撤銷任職資格。

2、保險公司及其從業人員是否可以贈送合同以外的卡卷、現金或其他禮物?

不可以。《保險法》第 116、161、171 條規定,保險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違反上述規定,保險公司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 5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并處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3、保險公司及其從業人員是否可以以業務宣傳費等向招標方給予正式投標協議之外的其他利益?

不可以。保險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嚴禁以代理手續費、業務宣傳費等名目變相支付費用,嚴禁向招標方給予正式投標協議之外的利益。

違反上述規定,根據《保險法》第 116、161、171條和《財產保險投標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保險公司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 5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并處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4、保險公司及其從業人員是否可以隨意改變保險條款的責任范圍及費率?

不可以。保險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擅自擴大或縮小保險條款責任范圍。違反上述規定,根據《保險法》135、170、171 和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第 27條;《進一步規范財產保險市場秩序工作方案》第 2 項,保險公司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并處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5、保險公司及其從業人員是否可以隨意錯套保險條款開展承保工作?

不可以。保險公司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不得隨意錯套條款。

違反上述規定,根據《保險法》135、170、17條和《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費率管理辦法》第 27 條,《進一步規范財產保險市場秩序工作方案》第 2 項,保險公司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并處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6、保險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對保險合同格式條款應當如何告知?

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7、保險合同哪些格式條款屬于無效條款?

根據《保險法》第 19 條規定,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均屬無效條款。

8、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是否可以跨省異地承保?

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保險業務。保險機構參與共保、經營大型商業保險或者統括保單業務,通過互聯網、電話營銷等方式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保業務除外。

違反上述規定,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 41、42、69 條規定,由中國銀保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中國銀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 3 萬元,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 1 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