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書和受委托人指的是誰(委托人 受委托人指的是誰)
受托人或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為做事的人
授權委托書與受托人
題目單例發表,是因為重視并更加清晰可見,廣而告之“受委托人”用詞不存在,準確用詞應該是“受托人”或“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用詞。論述如下。
本次進行“受委托人”的專文論證的目的:我們在《授權委托書》中不要使用“受委托人”。強調使用“受托人”。注意:在這里,我使用了“不要使用”詞語,而我在今日頭條中發表的“被委托人及論證”一文當中,我使用的是:“不建議”詞語,即“在《授權委托書》中不建議使用被委托人字樣”。二者是有本質的區別。理由如下:
調查發現,有人在《授權委托書》中將受托人寫為受委托人(在此不做截屏,讀者自己上網搜索),筆者認為受托人寫為受委托人純屬誤筆,有悖于法律的用詞,因為,”受委托人”在《民法典》及已廢止的《合同法》中也沒找到相應的詞匯,找到的都是“受托人”。
我們不能完全依靠推理或判斷,也不能依靠我們自己的定義。就是說不能因為我們的《授權委托書》中有委托人,于是“受委托人”就是代理人,這是推理的結論,因為沒有找到法律證據證明“受委托人”就是“代理人”的詞匯或詞語。同時也不能依靠理解去定義,因為,這是個重要的關鍵的法律文書。
如果被委托人可以稱受托人,這在民法教課書上能找到依據。
被委托人可以稱受托人
這個“被委托人”用詞的使用或應用還情有所原。但是,受委托人沒找到任何法律法規或權威依據,證明是相關詞匯。
受委托人是什么意思,要依據?要依據?
如果這個論證準確或正確,“受委托人”就是不存在,那么這個《授權委托書》就存在受托人的不確定性,因為不存在“受委托人”這個詞,所以受托人就存在著難以確定的爭議,從而導致《授權委托書》的有效性的爭議,續而導致委托行為被終止。
不要冒這個風險!靠我們的推理去寫《授權委托書》,那是很危險的。 舉手之勞,為什么不按法律的規范去編制《授權委托書》?
還是那句話:我們的風格必須是找到一個足夠的法律法規或權威依據作為依據,證明觀點的正確,證明推理的正確,同時還有最重要的一點:這個觀點、這個推理的結論,讓所有的人都能看明白。概念一定要清楚,不要帶偏下一代。
被代理人、委托人為同類
編制授權委托書建議:
第一,編寫《授權委托書》的時候查一查格式文本。
第二,使用時,用單位的《授權委托書》格式文本。
第三,找一下同單位的《授權委托書》格式文本進行參考。
第四,關鍵詞查找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
備注: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頒布日期1999-03-15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3、今日頭條中搜索“被代理人與代理人”及“委托人與受托人”。作者:我的世界表象。準確論證結果:被代理人、委托人為同類。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受托人為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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