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的論文(論述夫妻共同財產制度)
中國人自古素有家國情懷:家是最小的國,國是最大的家。國家強大有力,家庭才能幸福安康;家庭幸福美滿,國家則愈加繁榮昌盛。對于家庭來說,財產應是家庭的經濟基礎,夫妻財產制度對維護家庭和睦穩定至關重要。建國七十年來,黨和政府歷來高度重視夫妻財產制度,一部夫妻財產制度發展史也是一部中國法治的進步史。
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頒布,這是新中國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意味著新中國夫妻財產制度的開局與構建。該法第十條規定:“夫妻雙方對家庭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和處理權。”該條確立了夫妻一般共有財產所有制,將夫妻雙方的全部財產都納入共有財產的范圍。對約定財產制,該法沒有明文規定,但從《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起草經過和起草理由的報告》中“不妨礙夫妻間真正根據男女權利平等和地位平等的原則來做出任何種類家庭財產的所有權、處理權和管理權相互自由的約定”的規定來看,該法承認在維護男女平等基礎上的夫妻約定財產制。婚姻法的制定具有重大意義:首先,夫妻一般共有財產所有制符合當時的國內形勢:剛剛結束內戰,經濟落后,大多數人生活貧困,對家庭的依賴性較強。因此,夫妻一般共有財產所有制,強調婚姻家庭對人民生活的保障作用。其次,夫妻一般共有財產所有制極大地提高了婦女的權利和地位,進一步提升了其工作生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推動了社會生產力向前發展。第三,奠定了新中國夫妻財產制度的基礎,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我國夫妻財產制度在此基礎上不斷完善和發展,新中國關于夫妻財產制度的法治建設就此起航。
法律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同頻共振,改革開放后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推動我國夫妻財產制度為適應經濟社會需求進一步完善。1980年頒布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夫妻財產制度采取的是婚后共同財產所有制。20世紀80年代的中國,夫妻財產的數量和種類豐富繁多,為適應新形勢,1980年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約定做出明確規定;充實了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內容;排除了第三方與夫妻一方的交易顧慮,增強了交易安全的考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其中第7條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該意見第17條同時還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夫妻共同債務應為連帶債務,但對夫妻債務的范圍、證明責任等問題未作出明確規定。
隨著社會進一步發展,經濟活動的更加頻繁、復雜,出現不少以夫妻一方舉債夫妻雙方惡意損害債權人利益的現象,為保護債權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負擔的債務原則上應為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與債權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債權人明知夫妻之間有關于債務的約定。為適應當時形勢,1997年9月,黨的十五大首次提出依法治國基本方略, 中國法治化進程提速,夫妻財產制度也進一步修訂和完善。婚姻法(2001年修正)第十九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8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進一步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結合當時的特殊社會背景,《婚姻法司法解釋 (二)》第24條的主觀規范目的是為了保障債權人利益,防止夫妻假離婚、真逃債。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還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關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原則上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新時代新形勢,夫妻財產制度新變化適應新需求。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國的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著力解決法治發展中不平衡不充分問題,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強烈需求。新形勢下,夫妻共同債務案件也出現了許多新現象、新變化、新情況:近年來出現了大量的夫妻一方和債權人惡意損害夫妻非舉債方利益的現象。這種現象也給法院工作提出了許多新要求、新挑戰和新機遇。順應新時代新形勢,中國法治建設進入了新階段,夫妻財產制度出現了新變化。為了適應新形勢新需求,更好更快地司法為民服務,統一各方關于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認識,2023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該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該解釋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做了進一步明確規定,統一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司法實務認識,為一線辦案法官指明了辦案思路和辦案方向,指導法官以務實、高質、高效的司法服務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新需求新期盼。
七十年來,逐步形成和不斷完善的以夫妻共同生活為基礎的夫妻財產制度,僅引導夫妻艱苦奮斗、同甘共苦,為建設幸福美滿家庭而不懈努力,而且為失去共同生活基礎的夫妻提供了較為完善的制度保障,防控失敗的婚姻對個體帶來不可預知的風險,進一步實現債權人利益、家庭利益以及夫妻個人利益之間的平衡,還見證了中國法治建設的不斷進步。
新中國成立七十年來,我們成功地開辟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成功地建立了并不斷完善夫妻財產制度。在這個過程中積累了許許多多寶貴的經驗:
一是必須堅持黨的絕對領導。黨領導我們建立了社會主義國家,在異常艱難困苦、內憂外患的環境下奠定了堅實的政治基礎。在黨的領導下,我們建立并不斷完善了夫妻財產制度,推動中國法治建設不斷取得新進步,使得社會生產力和科學技術得到飛躍發展。實踐證明,黨的絕對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靈魂,只有堅持黨的絕對領導才能保證法治建設沿著正確的方向繼續前行。
二是堅持實事求是,從中國國情出發,富有中國特色。無論是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夫妻一般共有財產所有制,還是198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夫妻婚后共有財產所有制,或者是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的夫妻財產所有制,都是從當時國情、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出發,具有中國特色,符合當時中國社會發展需求,推動經濟社會持續健康向前發展,解決當時社會所面臨的突出問題。
三是堅持整體思維、系統解釋,具有服務大局意識。務必將夫妻財產制度放置于民法通則、婚姻法、合同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的法律體系中來整體考慮;樹立服務大局意識,從全局考慮,兼顧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以高質高效的化解財產糾紛的方式方法,力爭實現案結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平等公正保護債權人、夫妻雙方及家庭其他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倡導誠信、友愛、團結、互助的社會氛圍。
在新中國成立七十周年的重大歷史時刻,回首往昔,夫妻財產制度發展史就是一部中國法治不斷進步的宏偉畫卷,展望未來,夫妻財產制度必將順應時代進步不斷取得新進展,促進社會新發展,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新期盼新需求。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