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線上存款無法支取事件”持續發酵,三家村鎮銀行被推上風口浪尖,有消息稱涉及儲戶近3000戶,金額可能超過10億,但這并非官方消息,也不是監管部門的調查結果,所以真假不得而知。不過,無論局外還是局中之人,對該事件最關心,也是最大的疑惑就是,這類異地存款能受存款保險條例保護嗎?

因為在這次事件中,三家村鎮銀行在上個月,幾乎同時對外發布公告稱,因“系統升級”原因,暫停了網銀和手機支付渠道服務,換句話說線上存取款和轉賬業務等相當于“凍結”狀態,而且時間已經持續半月有余,當事方不僅沒有任何有效答復,也未見電子自助渠道的開放,而線下所有服務卻一直正常進行,因此很明顯,此次針對的就是線上異地存款。

那么回到正題,這類異地存款受存款保險條例保護嗎?

按照《商業銀行法》、《儲蓄管理條例》以及《存款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凡是境內銀行,包括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以及農村合作銀行等金融機構吸收的存款,都應該繳納存款保費,為所吸收存款投保。因此,在理論上無論是本地存款還是異地存款,只要是合規的標準的,銀行一般性存款,都應該享受存款保險條例保護,最高償付限額50萬(含本息)。

但問題是,從陸續各種披露來看,此次三家村鎮銀行的線上異地存款卻并不簡單,背后原因比較復雜,所以在調查結果沒有公布之前,存款資金的真正去向和合規性還有待確認,也就是說是否每位儲戶的存款都能完全享受存款保險待遇,就還存在不確定因素。

大致分為兩種情況:

其一,假如資金沒有真正流入銀行,而是“體外循環”,問題就比較嚴重了,要想與存款保險條例相關聯,難度是非常大的。

因為曾經有儲戶電話咨詢涉事銀行客服,卻遭到否認存款的答復,言下之意銀行可能壓根沒有收到這筆資金,而是流向了其他地方。那么假如屬實,在理論上假如資金沒有進銀行,肯定就不屬于標準的銀行一般性存款,也就不在存款保險條例保護范疇,這個道理再簡單不過了。

那么儲戶的資金是不是沒救了呢?也不是。因為儲戶一般通過線上第三方平臺轉入資金,完成“存款”流程,那么即使有另一方假借“銀行”名義攬存,而且公開化,時間跨度很長,銀行卻沒有盡到阻止義務,顯然是脫不了關系的。而另一方假借名義非法攬存,顯然已經“渉詐”。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儲戶權益維護途徑主要依靠民事訴訟程序主張,而不是被動等到存款保險條例的賠償,毫無疑問,另一方和當事銀行都可以作為被告。

第二種情況,假如資金已經流入銀行,但卻被挪作他用,導致流動性異常緊張,而采取關閉線上渠道,那么儲戶就放心多了。

因為只要資金流入銀行,毫無疑問就屬于存款,而且儲戶與銀行已經形成儲蓄合同關系,換句話說,不僅銀行有義務保障儲戶存款安全,而且可以受到存款保險條例保護。

至于資金被所謂大股東“掏空”,或者因放貸而形成不良等等原因,而出現支付困難,那是銀行的事情,儲戶沒有任何過錯,到最后如果走到嚴重信用風險地步,大不了走“包商銀行”之路,破產重組,儲戶存款還是很安全的。

當然,即使是存款,這其中還涉及一個合規問題,也會影響到儲戶的賠償程度。

因為監管部門在2023年2月,在發布的《2023第四季度貨幣政策執行報告》中明確提出,嚴禁任何地方法人銀行通過非自營平臺開展異地攬存業務,并納入MPA考核,即所謂“異地存款禁令”,所以按此理解,在2023年2月之前存入的異地存款,應該沒有違規的,安全可以視為標準的銀行一般性存款,與普通整存整取沒有兩樣,所以完全適用存款保險條例,這部分儲戶不用擔心。

同樣道理,2023年2月以后存入的儲戶,銀行就可能涉嫌違規,涉及存款保險條例就會打折扣,會怎么處理呢?已經有先例。

2023年發生過兩起“存款清盤事件”,當年4月29日廊坊銀行一款智能存款,因違規而宣布清盤,原約定利率被取消,以活期利率計算利息并全額退還本金。

緊接著5月15日,張家口銀行再傳“智能存款清盤”消息,同樣沒有執行原定利率,而以0.42%計息退還本金。

因此,假如屬于違規異地存款,本金不會有問題,但利息可能會有部分損失,但有理由相信,即使這樣賠付,很多儲戶還是比較滿意的,畢竟本金安全了,懸著的心也可以放下了,部分利息損失就算買個教訓吧,你說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