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合同糾紛訴訟管轄中的“爭議標的”是指當事人訴訟請求所指向的具體合同義務。訴訟請求為給付金錢的,不應簡單地以訴訟請求指向金錢給付義務而認定爭議標的即為給付貨幣,而應根據合同具體內容明確其所指向的合同義務。

案例索引

《航電建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上海蓋訊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勞務派遣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案》【(2023)最高法知民轄終73號】

爭議焦點:合同糾紛訴訟管轄中的“爭議標的”應當如何理解?

裁判意見

最高法院認為:

(一)本案糾紛屬于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還是勞務派遣合同糾紛

雙方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書》雖然約定由蓋訊公司為航電公司提供軟件開發服務,但是合同的主要條款約定的是關于委托派遣人員、派遣期間、派遣人員的級別評估及結算單價等內容,并未對軟件開發的相關權利義務作出明確約定。該協議項下的費用支付以航電公司所確認的派遣人員的實際評估及級別為主要依據,而非以某個軟件開發完成作為結算條件,顯然該協議未涉及到具體的軟件開發任務,系勞務派遣協議。因此,涉案協議為派遣能夠提供專業開發和技術顧問服務人員的勞務派遣協議,并非具體的計算機軟件開發協議,故本案糾紛不是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而是勞務派遣合同糾紛。因勞務派遣合同糾紛不屬于知識產權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故原審法院對本案不具有管轄權。

(二)本案管轄法院的確定問題

本案雙方當事人雖然約定了仲裁,但是約定的仲裁機構為兩個以上,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故仲裁協議無效。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該規定所稱“爭議標的”是指當事人訴訟請求所指向的具體合同義務。訴訟請求為給付金錢的,不應簡單地以訴訟請求指向金錢給付義務而認定爭議標的即為給付貨幣,而應根據合同具體內容明確其所指向的合同義務。本案系勞務派遣合同糾紛,當事人在本案中訴請履行的義務是支付勞務派遣服務費,故可以以此確定合同履行地為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上海市為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的合同履行地,本案可由上海市相關有勞務派遣合同糾紛管轄權的基層法院審理。蓋訊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長寧區,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對該案具有管轄權。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本案中,雖然原審法院對本案不具有管轄權,但蓋訊公司選擇在上海市的人民法院起訴,故本案應由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管轄。航電公司住所地等其他管轄連結點的存在,并不影響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對本案行使管轄權。航電公司主張將本案移送至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上訴理由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