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于9月29日經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自12月1日起施行。農村土地承包有哪些新變化?今(29)日,市人大對此進行了解讀。

據介紹,實施辦法共36條,以處理好農民和土地的關系為主線,按照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爭議解決和法律責任的制度邏輯,結合我市實際,作了細化規定。

哪些人有農村土地承包資格?結合重慶實際,實施辦法明確了農村土地承包資格,比如,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新生子女,以及因婚姻、收養、國家建設等需要,依法將戶口遷入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等有資格承包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同時,還增加了“其他依法將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且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承包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針對農村土地存在撂荒、不利于農業生產,長期撂荒還可能導致土地地力下降的情況,實施辦法對減少棄耕拋荒進行有益探索——

探索確股確權不確地,確因高標準農田建設、宜機化改造等原因致使原承包地邊界無法確定的,發包方可以按照各承包戶的原承包地份額確定承包地面積,但是必須經相關承包地的全體承包方同意。

同時,明確代耕提高土地利用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承包方將承包土地棄耕拋荒連續兩年以上的,發包方書面告知承包方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公告后,可以組織代耕,承包方繼續耕作的,不再組織代耕。

在保障土地經營權成片流轉方面,實施辦法明確因適度規模經營,需要成片流轉土地經營權的,發包方可以依法為承包方調整承包地或者為其互換承包地提供便利,但是應當在保障承包方合法權益并征得其同意的前提下進行。

而對于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的情況,實施辦法也劃出底線,土地經營權人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棄耕拋荒連續兩年以上、給土地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破壞土地生態環境,發包方可以催告承包方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