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答辯狀的格式(申請人仲裁答辯狀范文)
勞動爭議仲裁答辯書
答辯人: **有限公司
地 址:東城區**路193號
電 話: 0769-86213258
法定代表人:劉大明 職 務:總經理
尊敬的***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貴委“東勞人仲院東城庭收字【2023】8號”應訴通知書收悉,現就申請人與**有限公司(以下稱答辯人)勞動爭議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申請人請求答辯人支付其2023年11月份、12月份工資,共計13677.42元(8000+8000/31*22).
答辯意見:答辯人就申請人工作失職及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一事于2023年12月18日、2023年12月20日、2023年12月22日、12月23日前后四次與申請人溝通。第二次溝通后,即2023年12月20起申請人便未再到答辯人處上班,依員工手冊《假期管理制度》,視為曠工處理(自離),后申請人并未到答辯人處辦理任何相關的手續,依薪資發放規定:離職工資依據員工的考勤記錄及本人簽名確認后發放;自離人員工資暫不發放,待辦完相應手續后發放。故申請人11月份、12月份的工資暫未發放,依規定自離人員工資將在次月發放工資時統一發放,即申請人2023年11月、12月份工資將在2023年1月底(31號)前統一發放,具體發放數額依申請人實際考勤計算,故申請人要求的數額與實際情況不符。
二、申請人訴稱答辯人違法解除與申請人勞動關系,請求支付申請人經濟賠償金140927.5元。
答辯意見:2023年11月份起,答辯人先后收到針對申請人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敗壞公司風氣的各種舉報材料。具體材料有:墻上大字報、意見箱舉報材料、當面舉報、電話舉報等。為此,答辯人專門成立調查小組,經過近一個月的走訪調查,得出結論及事實:1、申請人在公司內部有2/3臺(申請人承認的有2臺)車輛運營,且在整個外請車輛調度(路線、定價)上明顯向這2臺車輛傾斜,從中漁利,嚴重違反車輛管理制度。2、據各種舉報材料表明:申請人在外請車輛調度上存在營私舞弊、收受賄賂行為,嚴重違反了其崗位職責規定。基于此,答辯人多次與申請人溝通確認此事,并于2023年12月18日、2023年12月20日與申請人當面溝通,但2023年12月20日溝通后,申請人就再未到答辯人處上班,且未履行相應的手續,后12月22日答辯人再次電話約申請人前來協商被拒,12月23日答辯人告知申請人會對其做出處分讓其來辦理手續,申請人于是來答辯人處,但以沒有賠償為由不簽收《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后12月27日答辯人通過微信方式向其發送《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并在人事系統做了“離職未結帳”處理。
申請人在答辯人2023年12月20日與其溝通后至12月22日一直未上班,且未履行相關請假程序,依相關管理規定連續曠工兩日或當月累計曠工三日依自離處理。
申請人的行為嚴重破壞了公司的管理制度,造成了惡劣的影響。答辯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之規定,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關系,故申請人稱答辯人無故解除勞動關系,要求答辯人支付經濟賠償金沒有法律依據,且在答辯人提出與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時,申請人非常抗拒,后在微信收到解除通知后又提起仲裁,對此,答辯人有理由懷疑申請人的動機。
三、申請人請求答辯人支付2023年及2023年年休假薪酬9104.16元(80530/12/21.75*5*2+80530/12/21.75*356/365*10*2=9104.16)
答辯意見:申請人自2007年9月13日進入答辯人處工作,
一直以來,答辯人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安排工作,發放工資及待遇。至2023年12月27日(系統顯示離職日期),2023年申請人年假共5天,已休2天,未休年假為3天,2023年年假共計10天,已休1天,未休9天,申請人共計未休年假為12天,且申請人離職前12個月工資為75278元。故對申請人關于要求答辯人支付未休年假工資9104.16元的請求與事實不符。
一直以來,答辯人信任、培養申請人。如今申請人的做法,實在令答辯人不解,也感到心寒。鑒于申請人的所作所為,給答辯人聲譽造成了影響,經濟上帶來了損失,答辯人將另案對申請人提起訴訟,追究申請人的責任。
綜上所述,答辯人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駁回申請人所有不合理仲裁請求。
此致
東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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