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騙兒童罪判多少年徒刑(拐騙兒童罪判多少年)
12月6日,公安部在深圳組織開展“團圓”行動認親活動,幫助離散十余年的3組家庭實現團圓,其中包括了《親愛的》原型人物孫海洋與被拐14年的兒子孫卓相認。2007年,時年4歲的孫卓在深圳被拐,此后他和養父母生活在山東省陽谷縣。據深圳警方介紹,目前,拐賣孫卓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吳某龍已被檢察院批捕,幫助其藏匿孩子的同犯也正在申請批捕中。除正在生病的孫卓養父外,孫卓的養母及另一名被拐孩子符建濤的養父母均被采取強制措施取保候審。在此類拐賣兒童的案件中,除依法懲治“人販”外,養父母是否觸犯法律、將如何追責等問題,同樣成為大家關注的焦點。
孫海洋、彭四英夫婦與兒子孫卓相認
如何判定“買方”家庭的罪責?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第一款明確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據此,無論是否出于撫養的目的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行為均已觸犯刑法規定。且該罪名屬于非親告罪,即無論被害人是否告訴、是否同意起訴,人民檢察院均可提起公訴。
此外,北京天馳君泰(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張笑然告訴荔枝新聞,如果養父母為收養小孩,與犯罪嫌疑人共謀,例如養父母向犯罪嫌疑人表示“我想要一個小孩,你們幫我拐一個,我給你錢。”這還可能涉嫌構成拐賣兒童罪的共犯。
具體到孫卓和符建濤的案件中,嫌犯吳某龍和孩子的養父母之間是否存在金錢或其它利益往來?養父母是否知道孩子是被拐來的?這些問題又是否影響定罪?符建濤生母彭冬英向荔枝新聞表示,孩子的養父母曾跟她說,當初嫌犯自稱孩子是其與前女友所生,分手后對方不要孩子了,才將孩子送養,其中不涉及金錢交易。關于這些話的真實性,彭冬英表示自己無法核實,還要等公安機關進一步調查。
張笑然律師認為,在現實生活中,無條件的送養行為發生概率很低,收養人出于對小概率事件的警惕心,應對收養兒童的來源具有更高的注意義務。案件中兩個孩子被收養時都已年滿4歲,具有一定的認知能力。公安機關可根據證據情況,判別收養人是否具有辨別送養與拐賣的條件,從而確定收養人的主觀故意。至于收買行為中涉及的利益大小,如金錢的額度,對定罪不起決定性作用。不過,如果真的無法證明養父母存在收買行為,也無法證明養父母是否知曉孩子為被拐兒童,那是否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則可能存在爭議。
也有觀點認為,是否知曉孩子為被拐兒童,都不影響給養父母定罪。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彭新林曾在采訪中提到,在拐賣兒童的案件中,不論所買兒童是否系被他人偷盜、強搶、拐騙、撿拾還是親生父母出賣,也不論養父母收買時是否知道該情形,均侵害了被害兒童的人格尊嚴權和身體自由權,實際上是將被害兒童當作商品買回,應當以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追究刑事責任。
孩子與養父母的關系能否影響量刑?
在接受荔枝新聞采訪時,符建濤生母彭冬英提到,孩子曾問過自己能否給養父母寫份諒解書。“那段時間把我孩子逼得很難受,覺得一邊是自己的親生母親,一邊是養父母,他覺得他要逼我寫諒解書的話,我也會難受,但要是我不寫的話,他的養父母又可能面臨坐牢之災。”諒解書,對于案件處理會有影響嗎?影響量刑的因素還有哪些?
符建濤與生母彭冬英
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的韓驍律師表示,孩子和親生父母的態度并非法定量刑情節,但可以作為酌定量刑因素進行考量,對案件處理結果會有一定的影響。例如在養父母構成犯罪的前提下,如果親生父母出具諒解書,不代表養父母無需負刑事責任,但可能起到酌情從輕處罰的作用。
另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受拐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對此,張笑然律師提到,如果養父母看到親生父母發布的尋子信息而故意隱瞞并藏匿受拐兒童、阻撓受拐兒童與外界接觸等,則有可能涉嫌阻礙解救,不適用從輕處罰的條件。如果在收養過程中還存在傷害或虐待情節,則可能另外構成故意傷害罪及虐待罪。
刑法的“從舊兼從輕”原則適用本案嗎?
荔枝新聞注意到,收買被拐賣兒童犯罪的刑法規定有一個變化的過程。在2023年11月1日之前,為了爭取買家配合解救,當時的刑法規定,“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直到2023年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后,規定中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才被改為了“可以從輕處罰”,也就意味著不能再免除刑事責任。對此,公安部在2023年還下發了《收買被拐婦女兒童者10月底前自首可免刑罰》的通知,督促那些收買被拐婦女兒童的嫌疑人盡快自首。那對于案發時間在2007年的“孫卓、符建濤被拐”一案來說,該案適用于我國刑法中的“從舊兼從輕”原則嗎?
對此,法律學者柳宇霆在新京報發表評論稱,養父母這種收買行為呈現持續狀態一直到2023年。根據1998年12月2日最高檢《關于對跨越修訂刑法施行日期的繼續犯罪、連續犯罪以及其他同種數罪應如何具體適用刑法問題的批復》,如果犯罪行為開始于新刑法施行之前,持續到新刑法生效以后才結束,就應當作為新刑法生效之后發生的犯罪對待,適用新刑法。所以,如果養父母構成“收買被拐賣兒童罪”,那就不應當適用原刑法中的“豁免刑責”條款,而應適用現行刑法“一律入罪”條款。
公民有權利也有義務舉報、控告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犯罪
假設在兩個養父母家庭以外,有其他人知曉孫卓和符建濤是被拐來的,但卻沒有向公安機關舉報。他們是否應當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川鼎立律師事務所首席律師施杰曾在采訪中表示,對于養父母家庭以外的人員,現行法律或司法解釋并未規定其不予舉報的行為構成犯罪。但與此同時,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實務中,該條規定主要發揮的是指引作用,普通人知道身邊存在被收養的拐賣兒童,無論在道德層面還是法律層面都應積極向警方報案。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