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企業經營不善面臨破產的時候,也會面臨許多的債務,就像是共益債務也是其中一種。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其實都不清楚什么是共益債務。什么是共益債務?共益債務是破產債權嗎?

網友咨詢:共益債務就是破產債權的意思嗎?

江西尚饒律師事務所許金建律師解答:

共益債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為了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產程序順利進行而發生的債務。

共益債務不是屬于破產債權。兩者在具體所指的范圍上存在差別。破產費用指在破產程序的進行和債務人財產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常規性和程序性支出,具有消極意味。共益債務則是在破產程序中,為使債權人共同受益而產生的債務,如為增加債務人財產而履行雙務合同等,更具積極意味。

根據《破產法》規定,共益債務包括::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許金建律師解析:

共益債務和普通債務的區別:

1、破產申請受理后因與債務人有關的訴訟或仲裁發生的費用是否屬于共益債務。破產案件受理后,管理人為收回破產財產提起訴訟、申請仲裁以及進行其他法律程序所支付的費用,管理人以債務人的名義應訴而發生的各項費用,等等,這些費用是屬于破產費用還是共益債務,存在不同的理解。

2、雙務合同繼續履行前已產生尚未支付對方合同當事人的債務是否屬于共益債務。破產法第42條規定,因管理人或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屬于共益債務。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該共益債務是否包括債務人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已經產生而未支付給相對人的債務(包括違約金等違約損害債務),存在理解上的分歧。

3、共益債務必須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后。破產程序開始后,債務人所負的債務可分為兩大部分:破產程序開始前發生的債務為破產債權;破產程序開始之后發生的債務為共益債務。

債權的清償順序:

(一)破產費用具有優先受償權。《破產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因我國對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系采取的區別對待主義,其立法本意應是將破產費用放在清償順序的首位予以優先保護。

(二)對第四十三條第三款的表述應嚴密結合前款規定進行理解。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對于此款的理解,應結合第二款和著重對“或者”兩字進行理解把握。首先,第二款已明確規定破產費用相對共益債務具有先行受償的權利,應首先對其予以清償。其次,“或者”系表示的一種選擇關系,即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二選其一,按比例清償的規定應是在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兩者自身內部進行。

第三款應理解為以下兩種情形:一是當債務人的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時,僅清償破產費用,并按破產費用自身構成的比例進行清償;二是當債務人的破產財產清償完全部破產費用后,剩余的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共益債務時,對共益債務按自身構成的比例進行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