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工資支付條例是什么(山東省工資支付條例是誰制定的)
記者從煙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了解到,《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是自200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省內企業的工資支付納入政府規章,拖欠、克扣工資者,工資發放低于當地最低標準者,依法受到嚴懲。
工資的發放事關每一位勞動者,修改后的《新規定》有哪些變化與亮點?煙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關系科作了解讀。
亮點一:企業制定落實工資指導線實施方案無需再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企業應當建立正常的工資增長機制,根據本單位的經濟效益增長情況,參照當地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和本地區、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等因素,逐步增加勞動者工資。
原規定企業應當在政府發布工資指導線30日內,制定落實工資指導線實施方案,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新規定取消了“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解讀:
工資指導線實施方案取消 “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后,可以使企業在充分民主協商的基礎上發揮更大的自主權,利于更好地塑造營商環境。
亮點二:明確了企業降工資的民主程序條件和有效期
原規定:
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確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需要降低工資標準或者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事先征求企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的意見,向全體職工說明理由。需要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企業生產經營恢復正常后,應當及時提高工資標準。
新規定:
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確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需要降低工資標準或者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企業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應協商確定恢復原有工資標準的條件。企業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按照原有標準支付工資的義務自適用最低工資標準的法定條件消失之日起自動恢復,當事人另行約定工資回升標準的除外。
解讀:
新規定嚴格執行《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的民主程序條件: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新規定明確了企業單方降工資的有效期。
亮點三:企業制定工資分配和工資支付制度必須符合民主程序條件
原規定:
企業制定工資分配和工資支付制度,應當征求企業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并向全體勞動者公布。企業工資分配制度和工資支付制度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調整變更。
企業工資分配制度和工資支付制度應當自制定或者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新規定:
企業制定工資分配和工資支付制度,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向全體勞動者公布。經協商確定的企業工資分配制度和工資支付制度,非經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同意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的程序,不得調整變更。
解讀:
新規定嚴格執行《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的民主程序條件: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新規定明確了非經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同意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的程序,不得調整變更企業制定工資分配和工資支付制度;刪除了原規定中的備案制度。
亮點四:明確“事假期間不支付工資”的依據
原規定:
勞動者請事假的,企業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間的工資。
新規定:
勞動者請事假的,企業可以依據合同約定或者國家工資支付相關規定不支付其事假期間的工資。
解讀:
新規定明確了勞動者請事假單位不支付工資的依據條件。
亮點五:在企業停工、停產、歇業且未解合時,確定“另行安排勞動者從事其他工作”的工資標準
原規定: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企業停工、停產、歇業,企業未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停工、停產、歇業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該工資支付周期的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勞動者沒有到其他單位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新規定: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企業停工、停產、歇業且企業未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停工、停產、歇業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該工資支付周期的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另行安排勞動者從事其他工作的,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解讀:
新規定將“,”修改為“且”,明確企業支付待崗工資的條件為并列。
將“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的”修改為“企業另行安排勞動者從事其他工作的”按照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沒有規定企業安排勞動者從事原崗位工作的的單位應如何支付工資,我們認為企業安排勞動者從事原崗位工作的企業應正常支付工資。
刪除了支付待崗工資中的“勞動者沒有到其他單位工作”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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