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媽媽不容易,“三八”婦女節來臨之際,海淀法院法官聚焦職場媽媽一角,提醒她們,請“孕、產、哺”假,應注意的一些事項。

產檢手續得上心 否則有曠工風險

2023年3月1日,小芳被檢測出懷孕6周,并于6月中旬通過微信向主管領導請假1天去醫院產檢,主管領導回復稱需依照公司規定流程辦理請假手續。小芳因身體不適未能在1天后到崗,也未能保存未到崗期間去醫院產檢的相關單據,后公司以未履行請假手續無故曠工為由開除小芳。

訴訟期間,小芳請求法院前往醫院調取產檢記錄,經調查,小芳確實因產檢未能按時到崗。法院最終認定公司解除行為違法,支持小芳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訴訟請求。

法官介紹,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產檢孕檢是懷孕女職工的合法正當權利,用人單位不得因孕期女職工產前檢查扣減工資,更不得以此作為認定曠工的依據。但是,為避免產生糾紛,建議懷孕女職工按照單位的規定提前請好假,若需延長假期應盡快報告延期原因。除履行單位內部請假手續外,懷孕女職工也應留存相關就醫單據備查,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否則還是有被認定為曠工的風險。

產假期限應明確 提前返崗可拒絕

小思是某公司行政文員,2023年5月6日小思開始休產假, 5月15日,小思在婦幼醫院順利生下龍鳳胎,升級成為媽媽。同年9月1日,因公司業務量急劇上升,小思所在公司人事部門在電話詢問小思身體恢復情況后,通知小思于9月14日返崗上班,小思向公司告知其生育雙胞胎可以增加15天產假,認為產假未到期,提出9月27日假期滿方可返崗。次日,小思接到公司到崗通知,再次要求其在9月14日到公司報到。與公司溝通未果,小思堅持休完產假,沒有按照公司要求到崗。后公司以小思不服從公司安排、曠工等為由將小思辭退。小思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法院審理后認為,小思生育的是雙胞胎,在法定產假基礎上可以增加15天假期,公司要求小思到崗的時間尚在產假期內,小思有理由予以拒絕。最終,法院認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需向小思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

法官介紹,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另外,依據《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北京市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生育獎勵假三十天。按照上述規定,北京市女職工正常生育均可享受128天產假,如有難產包括剖腹產、生育多胞胎的還可以按照具體情形增加假期天數。生產前開始休產假的,從正式休假開始起算,用人單位不得強制要求孕假中的女職工提前銷假返崗,不得因為女職工拒絕提前返崗而做出崗位調整、減少報酬等決定。

哺乳晚到或早退 工資差額要補足

小陸是一名新手媽媽,產假結束返崗上班后成為背奶一族。因離家較遠,小陸選擇每日晚到1小時或者早退1小時,且已經將每日1小時哺乳時間的安排向主管領導說明報備。后因公司扣除小陸全勤工資雙方發生爭議。

法院最終支持了小陸要求單位支付全勤獎、支付工資差額的訴訟請求。

法官表示,女職工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可享受哺乳假,依照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產假和哺乳假結束后,用人單位仍應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允許哺乳期女職工自行選擇集中使用哺乳時間,且不得因此降低其工資報酬。還需要指出的是,哺乳期的女職工除可享受哺乳假外,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安排夜班勞動。

法官提醒用人單位,不能將產前檢查、產假、哺乳假等計為病假、事假、缺勤或曠工,應當將前述期間算作勞動時間、按照勞動合同正常支付勞動報酬,并呼吁用人單位關注職場媽媽背負的家庭壓力和社會壓力,給予職場媽媽更多的保護和寬容。

同時,職場媽媽依法享有“三期”合法權益,但也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基本原則,及時主動與用人單位溝通“三期”問題、通過雙方協商予以解決,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爭議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