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律律師

【案情介紹】

原告李某某于2023年1月12日入職被告某公司擔任總經理職務,后被告公司股東委派原告擔任執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并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23年4月,被告公司因拖欠上百名員工工資及對外債務高達三百多萬,故進入停產狀態,已不能正常運作。被告公司系香港法人獨資,香港法人的三名股東均系外國人,在2023年4月回國后失聯,后香港法人及被告公司都處于名存實亡狀態。原告李某某于2023年7月11日辭職離開公司,但因股東失聯,故工商部門無法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手續,在此期間,被告公司對外債權人及員工均找到原告李某某要求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后李某某委托廣東尚律律師事務所律師,并以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提起訴訟。

【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原告于2023年7月11日起不再擔任被告的法定代表人;

2、依法判令被告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為原告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手續;

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判決結果】

1、判決確認原告李某某于2023年7月11日起不再擔任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鑒于被告公司股東集體失聯,根據章程規定,客觀上不具備重新推選產生新的法定代表人的現實條件,且法院不能強制被告公司推選,故原告李某某請求被告公司為其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手續的條件不具備,法院不能強制判決該請求事項。

【深圳尚律律師說法】

一、原告李某某于2023年7月11日正常離職后,已不適宜擔任被告公司的總經理、執行董事等職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的規定,原告李某某離職后,不再具備作為法定代表人的法定基礎條件和資格,故被告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因此,法院判決支持了李某某于2023年7月11日起不再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請求。

二、被告公司股東(香港法人)已名存實亡,且香港法人的三名股東已全部失聯,被告公司已無法實現根據公司章程規定由股東來委派新的執行董事,并由新的執行董事來擔任法定代表人,而法院也無權強制推選新的執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因此,法院無法支持李某某要求公司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手續的請求。

三、本案中,判決雖未能強制要求被告公司在判決生效后為原告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手續,但法院判決確認了李某某于2023年7月11日起不再擔任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客觀事實,在判決生效后,原告可以此對抗其不再擔任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后的相關法律責任。

四、因公司法定代表人經工商登記后對外具有公示效力,為保障原告李某某的權益,尚律律師建議原告李某某持法院生效判決書交至工商部門進行備案,即便日后被告公司被訴要求原告李某某作為法定代表人承擔責任的,其可以生效判決書認定的事實予以抗辯。

【案外延伸】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會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

一般情況下,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整體意志與外界發生法律關系,原則上視為公司行為,由企業來承擔相關民事責任。但也有例外,比如在公司人格否認的情況下,公司法定代表人將與企業對外承擔連帶民事責任。

1、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故意或過錯,造成公司利益受損,應向本公司承擔民事責任。

2、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發起人或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則應向本公司或其他第三人承擔法律責任。常見情形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或發起人,未履行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義務的,除應當向本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或按照發起人協議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2)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3)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的,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利用與其他單位的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的,損害公司利益,應當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5)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的自有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的,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的;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二)刑事責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因自身原因或公司原因,觸犯刑法,受到刑事制裁。在我國刑法中,對單位犯罪實行單罰制和雙罰制并用的制度,即有的單位犯罪只追究單位的責任,有的單位犯罪只追究主管人員和主要責任人員的責任,有的單位犯罪則既追究單位的責任又追究主管人員和主要責任人員的責任。大部分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是掌握企業事務的負責人、主管人員,故一旦構成單位犯罪,難辭其咎。常見的單位犯罪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商業賄賂類犯罪、侵犯知識產權類犯罪、涉稅單位犯罪等。

(三)行政責任。

當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除法人需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直接給予罰款的處罰;對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注:主要針對國有企業)的,可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由有關部門決定處理;對構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依法移送公安、檢察機關:

(1)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2)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的;

(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