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是在我們的生活中常發的事故,發生的一起交通事故,往往需要判斷是哪一方的責任,這個時候我們常常需要進行交通事故的審核,那么如果有的人對交通事故的審核不符或者是有所異議,這個時候可以通過交通事故的復核來重新進行交通事故判斷。那么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申請書怎么填寫才算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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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申請書怎么寫

申請人:xx

性別:

年齡:xx歲

民族:

籍貫:xx鎮人

地址:現住xx。

被申請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xx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依法認定xx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3、責令被申請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對肇事人楊錳依法進行行政拘留和罰款。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10年6月9日作出的第xx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與理由如下:

xx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1、根據責任認定書的認定,肇事人xx駕駛機動車在無交通信號道路上未確保安全,夜間行至危險路段未降低行駛速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被申請人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認定事實不清,本事故的基本事實是:xxx。根據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關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緝工作規定》第2條的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故意駕駛車輛或棄車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案件。“逃逸”即是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第二種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和第2款第(1)至(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肇事人楊某在交通事故發生后,明知自己發生了交通事故,為逃避事故責任,棄車逃逸,未向公安機關報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xx為xx市拆遷工程鋪設電纜無證在維修的人民路面駕駛工程施工車輛,沒有違反“機動車通行”的相關準則的行為,xx在駕車行駛的過程中沒有過錯,其無證駕駛行為與本起交通事故的發生之間并不具有直接或間接因果關 系,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已對其做出了行政處罰1000元。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對xx責任的認定沒有法律依據存在著:事實認定與責任 承擔之間的矛盾。既然xxx在駕車行駛過程中沒有過錯,就不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因此,xxx不應在此事故中承擔責任。

為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嚴懲駕駛人員,故請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重新劃分交通事故責任,依法確定事故責任原因。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xxx市公安支隊

申請人:xxx

二、交通事故復核需要哪些材料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復核申請是申請人希望通過向上一級的公安機關以及相關的機構進行申請,來對自己進行一個從輕處罰。

過程往往需要提交大量的資料和相關的文件。

1、主要是由交通事故的認定書,以及交通事故重新認定的申請書,還有申請人的身份證,或者是戶口本及其復印件。

2、如果交通事故中一方死亡的,還需要由當地的公安機關,或者是居委會,村委會等證明死者與申請人之間的關系。

3、如果申請人是委托第三方機構辦理的,還需要將自己的親筆簽名交給第三方以及委托機構,或者是交給相關的律師。

上一級的公安機關或者是有關機構,接到了申請書之后,必須在30天之內作出決定,可以是維持原判,或者是變更撤銷原判,這些結果一旦作出了,就必須要重新送達給原相關部門。原相關部門在接到了上一級公安機關下達文件之后,應當在五天之內作出重新的判斷。

三、交通事故認定書一般多久可以出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 書。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 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 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 過六十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鑒定 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 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 驗、鑒定應當另行委托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鑒定機構另行指派鑒定人。公安機關 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 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