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編總則,第四章 非法人組織,第一百零二條:“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

本條是關于非法人組織的民事主體資格及其對非法人組織的界定。

一、本條的歷史由來

民法通則只承認法人和自然人兩種主體,考慮到現實生活中存在許多非法人組織,在法律上應有其地位,故在自然人章節中規定“個人合伙”,在法人章節中規定“聯營”。但是仍沒有將其作為第三種主體。

民法通則第三十條:“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第三十三條:“個人合伙可以起字號,依法經核準登記,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45.規定:“起字號的個人合伙,在民事訴訟中,應當以依法核準登記的字號為訴訟當事人,并由合伙負責人為訴訟代表人。合伙負責人的訴訟行為,對全體合伙人發生法律效力”。

民法通則第五十二條:“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其中的其他組織即為非法人組織,首次創設第三類主體。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將非法人組織作為訴訟上的獨立訴訟當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23〕5號”第五十二條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一)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獨資企業;(二)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伙企業;(三)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四)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五)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六)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七)經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企業、街道企業;(八)其他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組織”。2023年12月23日修改后的新司法解釋對本條沒有修改,且仍使用“其他組織”的名稱。

另外,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票據法及行政訴訟法均有“其他組織”的規定。

二、制定本條的目的

民法典規定非法人組織,并對其進行界定,打破了傳統民法自然人、法人二元分立的結構,給非法人組織作為第三類主體提供了發展空間。本章將各種社會組織都包括進來,讓各類組織在民法典中都能夠找到合法地位。

本條及本章的意義在于,在我國民事基本法中首次明確了非法人組織的民事主體地位,即在自然人、法人之外的所謂第三類主體。不僅解決了民事實體法之間可能存在的矛盾,也解決了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之間存在的矛盾,是對民法的完善。

因此,制定本條的目的是對非法人組織予以界定,通過抽象規定和具體列舉相結合的方式,明確非法人組織的范圍,進而通過一般規則的規定對各類非法人組織予以統一規范。

三、本條規范的具體含義

(1)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

非法人組織是一種社會組織,依法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如訂立合同等,但是它沒有取得法人資格,不是法人。

本條僅承認非法人組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沒有規定非法人組織的權利能力問題,更不要說作為獨立的個體承擔法律后果。這是因為:

其一,之所以需要將非法人組織獨立作為一類主體,是因為這是現代社會經濟生活的需要。一方面簡化程序,使人們參加市場競爭更加便捷,減少成本,從而創設多種社會組織,另一方面需要將這種組織與法人區分開,這就體現在責任承擔上,可以從承擔民事責任上,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予以區別,作為分類標準。

即,非法人組織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但不能獨立承受法律行為的后果,它們就自己行為所產生的后果,需由其全體成員或上級組織承擔民事責任。

其二,既然非法人組織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訂立合同,是否意味著其具有民事主體資格,是否意味著其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對此有不同的看法和觀點。其實權利能力與人格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應該發生混同。沒有人格不等于沒有權利能力,有沒有人格取決于能否獨立承擔責任,而有沒有權利能力取決于能否作為法律關系的主體。

非法人組織不能獨立承擔責任,其行為效果歸屬于其背后的出資人或設立人,他們需要對非法人組織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以非法人組織不具有人格;但其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可以作為獨立的民事訴訟參加人,可以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比如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合同。因此,它們享有具體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

(2)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

非法人組織同法人組織一樣,種類繁多,不同種類的非法人組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完全由民法典規定是不現實的。

故本條第二款列舉了非法人組織類型,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這些組織目前均由《個人獨立企業法》、《合伙企業法》、《律師法》等單行法予以具體規定。

四、其他

本條沒有采用“其他組織”,而采用“非法人組織”,是因為“其他組織”在許多法律中均使用,概念比非法人組織廣,在不同語境的的外延與內涵不同,特別是其他組織并不是一個很準確的概念。

“非法人組織”是民法典立法過程中使用的全新概念,使用非法人組織概念是十分正確和適當的。也將促使立法機構對其他法律體系中“其他組織”概念進行梳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