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在日常業務過程中,經常會遇到資金方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人或者共同債務人的事情,大家對這個可能也不是很了解。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帶來共同債務人和擔保人有什么不同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01共同債務人和擔保人有什么不同

共同借款人在債權債務義務上是同等的,共同還款人是第二還款來源,只有債務沒有權利,是主債務人之一,在第一債務人不能清償銀行債務時,銀行可直接向第二還款人追索債務。如果共同還款人也沒有能力清償能力了,在訴訟司法后,可追究借款擔擔人的還款義務。

第一債務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他們必須在借款合同書上共同借款人處簽字蓋手印,同借款人債權、債務、義務同等。

第二債務人:共同還款人,為貸款申請表上參與還款人中除主貸人以外的其他人。在借款合同中共同還款人處簽字,同時為借款人向債權人出據《共同還款承諾書》,只有在借款人不能履行義務時,銀行才可以直接追索共同還款人。

第三債務人:借款擔保人,必須在借款合同的擔保人處簽字蓋章。如果借款人、共同還款人都沒有能力清償能力了,在訴訟司法后,可追究借款擔保人的還款義務。

保證法律關系的成立是以當事人明確的愿意承擔擔保責任的意思表示為前提,它是保證人基于與債務人的特殊關系而承擔的一種單務、無償的法律責任,不享有要求對方對待給付的請求權。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人即保證人,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里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這里的-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稱為保證債務,也有人稱保證責任。

02擔保人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三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于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共同債務人也叫多數債務人,多數債務人,是“多數債權人”的對稱,是指多數人之債中對債權人負擔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義務的一方的兩個以上人的。可分為按份債務的多數債務人和連帶債務的多數債務人。

按份債務的多數債務人各自按確定的份額分擔義務,各個債務人只就自己負擔的債務份額向債權人負履行債務的責任,對某一債務人發生效力的事項對其他債務人不發生影響。

連帶債務的多數債務人共同負擔義務,相互間有連帶關系,在債務履行前,各債務人承擔的債務份額是不確定的,對某一個債務人發生效力的事項,對其他債務人同樣有效。

03債務人與擔保人的關系

兩個以上的保證人分別為同一債務提供保證的應當如何承擔保證責任?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保證人為同一債務作保證的行為稱為共同保證。共同保證對于債權人來說比單個保證更為可靠。共同保證可以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保證人在合同中對保證份額有約定的,那么保證人按照合同約定的份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之間不承擔連帶責任。第二種情況是,保證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份額,那么,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各保證人對保證全部債權的實現都負有清償責任,債權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保證人要求履行全部清償責任。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在向其他保證人追償時,保證人內部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按其內部約定的份額分擔,沒有約定的,應當依據公平的原則平均分擔。

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的,債權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保護自己的利益?

我國合同法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除危害國家利益的情況外,屬于可撤銷的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來選擇是否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申請撤銷合同。因此,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債權人有權選擇是繼續履行還是撤銷該合同。

總之,選擇權利是屬于債權人的,如果債權人認為雖然訂立合同時受到了欺詐,但是合同履行對自己更有利,那么就可以繼續履行該合同;如果債權人認為撤銷合同能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利,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提出撤銷合同的申請。在主合同與保證合同被撤銷后,合同關系消滅,由于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雙方的行為構成共同侵權,保證人與債務人應當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