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2023全文(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
一、案情簡介:甲公司與李某簽訂《項目施工委托書》,甲公司認為李某屬于沒有資質的個人,合同屬于無效合同,李某不應當獲得工程利潤。法院經審理認定,甲公司將涉案工程轉包給沒有資質的個人李某,其對《項目施工委托書》的無效存在過錯,甲公司扣除實際施工人本應獲得的利潤,不僅違背《項目施工委托書》的約定,而且違背誠信,有失公平。
二、啟示與總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工程價款的組成一般包括直接費、間接費、利潤和稅金四部分。因此,實際施工人可就工程款要求發包人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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