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定義

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又稱為人力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單位支付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

勞務派遣最大特點:勞動關系與用工關系相分離。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外包

勞務分包屬于建筑工程分包范疇,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即勞務作業發包人將其承包工程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承包企業即勞務承包人完成的活動,勞務分包是以提供勞務為目的的分包,它是承包人內部勞務清包(包人工)的一種形式。

02、相同之處

實際用工單位或發包單位都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

03、不同之處

(1)服務性質不同

對用工單位而言,勞務派遣公司提供的是派遣工;而勞務外包提供的卻是針對某個相對獨立項目的全部勞務服務。

(2)用工需求不同

對勞務派遣而言,用工單位需要的是派遣公司為自己提供約定數量的“派遣工”,至于派遣工完成多少工作量,這與派遣公司并不相關。對勞務外包而言,發包單位需要的是外包

公司為自己完成約定的“工作量”,至于承包方使用多少勞動力,這與發包單位沒有實質關系

(3)用工范圍不同

勞務派遣是為用工單位提供特定崗位而非特定項目的派遣員工,而派遣工通常只占某個相對獨立項目用工總數的一部分。勞務外包卻是為用工單位提供特定項目而非特定崗位的外包員工,并且外包員工應該占整個項目用工數量的全部。

(4)合同性質不同

勞務派遣簽訂的是勞務派遣合同,勞務外包簽訂的是勞務外包合同,服性質不同協議性質也完全不同。勞務派遣協議中用工單位是以派遣公司提供的派遣工數量結算費用,結算方法是“工作人數乘單價”。勞務外包協議中發包單位依據承包方完成的工作量結算費用,結算方法是“工作數量乘單價”。

(5)結算標準不同

勞務派遣服務的結算標準是“勞動力”,是“員工數”;勞務外包服務的結算標準

是“工作量”,是“項目數”。

(6)管理角色不同

勞務派遣單位員工接受的是用工單位的管理,即便某個管理人員本身也是派遣員工,但他代表和行使的仍然是用工單位的管理職能。勞務承包單位員工接受承包單位的管理,發包企業并不參與對承包單位員工的直接管理。

(7)服務主體不同

勞務派遣單位必須是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和公司法相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200萬元的法人實體。勞務外包中的承包方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實體,也可以是個人(不建議發包給個人,實際中個人外包往往會被判為勞動關系)。

(8)相互關系不同

勞務派遣是三方合作關系,派遣員工與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都存在法律關系。用工單位應該與派遣員工就工作崗位、勞動紀律、獎金計算、安全生產、保守商密等事項簽訂崗位職

責協議。勞務外包只是發包方與承包方的雙方發生關系,發包方與承包方員工之間并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也無須簽訂任何協議。

(9)適用法律不同

勞務派遣作為一種用工形式,派遣方、用工方、派遣工三方關系處理適用勞動合同法。勞務外包作為一個經營服務項目,發包方承包方之間關系處理適用合同法。

(10)違法后果不同

勞務派遣關系中,如果因為工作給派遣員工造成損害時,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按《勞動合同法》必須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勞務外包服務中,發包方與承包方的員工并不直接發生法律關系,除必須確保能提供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以外,無須對承包方員工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11)稅收政策適用不同

①行業不一樣,勞務派遣是現代服務項下商務輔助服務,建筑勞務分包是建筑服務;

②適用稅率/征收率不一樣

一般納稅人:

勞務派遣可以全額按6%征稅,也可以差額按5%;建筑勞務分包一般計稅按9%,簡易計稅方法按3%。

小規模納稅人:

勞務派遣可以全額3%(自2023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可以選擇按1%的征收率全額征收增值稅),也可以差額5%。建筑勞務分包3%征收率。

③開具發票

勞務派遣一般計稅方式下,可以全額開具專用發票,差額計稅方式下,差額部分開具普票,其中選擇差額納稅的,向用工單位收取用于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建筑勞務分包不可以差額開票,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④建筑企業接受服務區別

建筑企業接受勞務分包可按規定享受差額政策(預繳差額和簡易計稅交稅差額),接受勞務派遣服務不允許享受差額政策。

⑤印花稅

勞務派遣合同非印花稅應稅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勞務分包合同需要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繳納萬分之三的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