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一年的試用期最多幾個月(試用期被辭退補償標準)
試用期時長相關規定
首先可以明確的是,用人單位僅與勞動者簽訂一年勞動合同,試用期卻規定3個月屬于違法行為。關于試用期,《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有明確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3、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4、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6、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7、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綜上,一年制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最多應該是2個月。
試用期維權相關規定
勞動者如果遭遇用人單位的不公正待遇,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反映情況進行協商,如果協商無法取得一致,則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
1、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2、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這里需要謹記一點:賠償金應具有一定懲罰性,不是補足差額部分,而是試用期滿月工資(轉正后的正式工資)的全額。在此基礎上,根據實際仲裁案例,試用期超期期間勞動者還可以再要求用人單位按轉正工資補足工資。
例如,勞動者試用期工資為每月5000元,轉正后月工資為5500元,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按法律規定試用期最多2個月,但用人單位卻規定了3個月,勞動者在轉正之后才提起仲裁的話,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5500*(3-2)=5500元賠償金+(5500-5000)*(3-2)=500元差額工資。
以上是關于試用期的法律規定,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中容易遇到的權益受損的問題。作為勞動者,應充分了解相關法律法規,以便在需要的時候及時合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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