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經營中,部分個體工商戶老板決定不再經營,遂將經營場所轉賣或者租賃給其他人,對于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也不去工商局辦理注銷手續,而是一并租賃或者轉讓給他人。這些看似稀松平常的操作實則暗藏法律風險,個體戶老板們不得不察。

風險一:工商局行政處罰

《個體工商戶條例(2023修訂)》第十條規定,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后,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辦理注冊登記。第二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提交虛假材料騙取注冊登記,或者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4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由于個體工商戶并無法人人格,其財產、經營管理權、經營收益等完全歸屬于經營者,對經營者具有完全的依附性,因此法律禁止個體工商戶轉讓或者出借營業執照,但是相關的字號及商標是可以轉讓的。如果新的經營者要沿用原來的字號和商標可以再受讓字號和商標后重新辦理個體工商戶注冊手續。如果原經營者嫌麻煩不注銷個體工商戶登記直接將營業執照轉讓或者出租給他人使用則面臨罰款、撤銷登記、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

風險二:民事連帶責任

個體工商戶必須在工商局登記之后才可以對外營業,因此登記是個體工商戶成立的必經程序,也是對外宣示其主體身份的方式。由于個體工商戶不具有法人人格,個體工商戶的債權債務完全由其背后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在個體工商戶老板將營業執照及營業場所轉讓或者出租給他人后,個體工商戶與他人發生民事行為,該行為的相對人會面臨兩個交易主體,一個是在工商局登記的經營者,一個是個體工商戶的實際經營者,為了保護交易相對方的利益,法律規定個體工商戶的登記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共同對該交易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九條規定: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有字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注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本信息。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登記的經營者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因此,個體工商戶老板在轉讓、出租經營場所和營業執照時一定要將個體工商戶注銷后由受讓方重新注冊,否則要共同對轉讓、出租后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給自己帶來不必要不麻煩。在相對人起訴時,登記的經營者經常提出“其并非個體工商戶實際經營者,不應對相關債務承擔責任”的抗辯,但從法理和相關的司法判例來看,法院并不會支持。登記的經營者只能在向相對人履行債務后按照租賃合同或者轉讓合同的約定向實際經營者追償。但如果實際經營者缺乏履約能力,登記經營者的損失難以挽回。

案例指引:(2023)港民初字第1042號

在江蘇省連云港市連云區人民法院(2023)港民初字第1042號一案中,張某為永諾咖啡廳登記的經營者,紀某為該咖啡廳的實際經營者。在紀某實際經營期間,永諾咖啡廳與毛某經營的調料經營部發生貨物買賣,永諾咖啡廳拖欠毛某貨款3萬余元,毛某多次催收,但紀某遲遲不付。毛某遂將張某和紀某共同訴至院,要求二人共同支付所欠貨款。在庭審過程中,被告張某稱:“我是永諾咖啡廳登記經營者,但我不認識毛某,也沒有買過毛某的食品。2023年1月份,我和紀某協商已將咖啡廳承包給紀某經營,故紀某為咖啡廳的實際經營人,我不應對該債務承擔責任”。對于張某的抗辯法院未予采納,最終判決張某和紀某共同對毛某的債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風險三:刑事犯罪風險

在出租、出借營業場所及執照后,受讓方或承租方如果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個體工商戶的登記經營者如果對此信息明知或者應知則有可能構成相關犯罪的共犯。比如承租人利用個體工商戶的經營場所從事賣淫活動,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為了賺取高額費用,明知此情況仍然向其租賃場所的,則有可能構成容留賣淫罪。

其他的一些單位犯罪,比如非法經營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走私類犯罪、侵犯知識產權類犯罪,如果個體工商戶的登記經營者明知相關情況依然提供場所和營業執照,并且從中獲利的,也可能構成相關犯罪的共犯,從而被法院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退一步講,即使因為參與相關犯罪而未被直接追究刑事責任,在公安機關調查取證的時候也有配合的義務,必然牽涉大量的時間精力,必要時還要請律師辯護,造成額外的金錢支出。

綜合以上幾點,個體工商戶出租、出借營業執照面臨民事、行政、刑事幾個方面的法律風險。因此,我們建議個體工商戶經營者不要將營業執照出租、出借給他人。如果要轉讓個體工商戶的字號或者商標,可以單獨簽訂字號或者商標轉讓協議,對于體工商戶這個主體本身一定要注銷后由其他經營者另行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