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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

法條變遷說明

《民法典》第1152條是關于轉繼承的規定,相比較于《繼承法》屬于新增條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2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以及第53條“繼承開始后,受遺贈人表示接受遺贈,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贈的權利轉移給他的繼承人。”據此,轉繼承制度實際上在我國已得到確認,民法典在此基礎上進行措辭修改,新增“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但書規定。

法信· 裁判規則

1.遺產分割前繼承人去世的,其應享有的份額發生轉繼承——薛永紅、薛曉紅繼承糾紛案

案例要旨:繼承開始后,繼承人于遺產分割前死亡,并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涉案遺產分割前,繼承人之一已去世,故其享有的份額發生轉繼承,由其繼承人繼承其應享有的份額;其他繼承人提供的錄音不符合錄音遺囑的條件,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案號:(2023)蘇0682民初1827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布日期:2023年9月10日

2.轉繼承人只能繼承被轉繼承人應當繼承的份額——鞠某、何某1繼承糾紛案

案例要旨:涉案轉繼承中,被轉繼承人并未實際取得遺產所有權,該遺產不是被轉繼承人和其死亡時的配偶的夫妻共同財產,而是被轉繼承人父母的遺產。因此,遺產首先應按照法定繼承辦理,被轉繼承人可以繼承案涉房產的三分之一,其次才能由兩個轉繼承人分別繼承被轉繼承人應當繼承的份額的二分之一。

案號:(2023)黑民申2155號

審理法院: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布日期:2023年12月7日

3.繼承人后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其繼承份額由其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轉繼承——陳某等與韓某3等繼承糾紛案

案例要旨: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涉案兩份遺囑均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其繼承份額由其子女代位繼承,繼承人后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其繼承份額由其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轉繼承,并綜合考慮贍養情況、遺產折抵因素等酌定合理的繼承份額。

案號:(2023)京民申4804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布日期:2023年11月9日

4.法定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有權轉繼承其應予繼承的遺產份額——馬某1與馬某3等法定繼承糾紛

案例要旨: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遺產分割前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之一死亡的,其唯一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有權轉繼承其應予繼承的遺產份額,在綜合考慮各繼承人贍養義務履行情況等因素合理分配遺產。

案號:(2023)京民申1736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布日期:2023年5月7日

5.擅自處分遺產者死亡時間距其處分遺產時間較長,其自身繼承份額應視為在日常生活中消耗,不發生轉繼承——陳瑋、吳少芳訴王兆臻、譚曉玉法定繼承糾紛案

案例要旨:1、繼承開始后,遺產未分割前,繼承人均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部分繼承人擅自處分遺產,其他繼承人的繼承權不因遺產被處分而喪失,其他繼承人應自知道或應當知道遺產被處分之日起兩年內主張權利;擅自處分遺產者死亡的,應首先從其遺留財產中扣除其他繼承人對被處分遺產的繼承份額;若擅自處分遺產者死亡時間距其處分遺產時間較長,其自身繼承份額應視為在日常生活中消耗,不發生轉繼承。

2、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民事原則,繼父母是否支付繼子女全部或部分撫養費、是否對繼子女進行教育或生活上的照料、是否有明確的撫養意思表示應作為衡量繼父母與繼子女間是否形成扶養關系的重要條件,表面上的共同生活并不足以認定形成扶養關系。

審理法院: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網 發布日期:2023年5月16日

法信?司法觀點

1.發生轉繼承的條件及法律后果

發生轉繼承的條件包括:一是被轉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分割前死亡。被轉繼承人只有在此特定的時段死亡才發生轉繼承的問題。如果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前死亡,則可能發生代位繼承的問題;如果繼承人在遺產分割之后死亡的,則是一個新的繼承問題,不存在轉繼承。二是被轉繼承人未放棄繼承。如果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已經不復存在,所謂的轉繼承也就無從談起。三是遺囑沒有其他安排。所謂遺囑沒有其他安排,就是被繼承人在其遺囑中,沒有特別說明所留遺產僅限于給繼承人本人,不得轉繼承給其他人。

轉繼承的法律后果是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所謂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就是不管根據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只要應由繼承人繼承的財產,都適用轉繼承。轉給其繼承人,就是被轉繼承人應得到的一切遺產都轉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被繼承人甲有兩個兒子,大兒子乙和小兒子丙。甲死亡后,留有遺囑指定將其中的一古董青花瓷瓶傳給其長子乙,對于其他財產未做處理。在遺產分割前,乙不幸身故,生前未作任何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乙的繼承人中僅有已出嫁的女兒丁。在分割遺產時,丁欲取走該青花瓷瓶。丙認為該古董系傳家之寶,應當由其繼承,故拒絕交給已經外嫁的丁。根據轉繼承的有關規定,由于甲在遺囑中明確指定該古董由乙繼承,雖然乙在遺產分割前死亡,但因其并未放棄繼承,故其應得的遺產,應通過轉繼承來繼承。丁作為乙的繼承人,有權經轉繼承權取得該青花瓷瓶,丙不得拒絕。

2.代為繼承與轉繼承的比較

代位繼承與轉繼承有一定的相似之處,代位繼承和轉繼承發生的前提都是繼承人死亡,但二者也有諸多不同:一是基礎事實不同,雖然代位繼承與轉繼承中繼承人死亡是基礎,但代位繼承中繼承人是先于被繼承人死亡,而轉繼承中繼承人是后于被繼承人死亡。二是繼承人的范圍不同。代位繼承人的范圍限于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血親及被繼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轉位繼承人包括所有法定繼承人。三是適用范圍不同。代位繼承僅限于法定繼承;轉繼承則既適用于法定繼承,也適用于遺囑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