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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

從狹義上講,法律僅指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文件。立法機關是哪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律一般都會用“法”字來命名,比如《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等。

二、法規

法規包括兩種: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1、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頒布,行政法規往往會用“條例”、“規則”、“辦法”、“細則”等來命名,比如《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等。

2、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是有立法權的地方國家機關依法制定與發布的規范性文件,也就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所制定。地方性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地方性法規往往也會用“條例”、“辦法”等來命名,比如《山東省法律援助條例》、《江蘇省慈善事業促進條例》、《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等。

三、規章

規章包括兩種: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1、國務院部門規章

國務院部門規章由國務院的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它們的職權范圍內制定。國務院部門規章通常也會用“辦法”、“決定”等來命名,比如《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等。

2、地方政府規章

地方政府規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較大的市(如省會)的人民政府在職權范圍內制定。地方政府規章一般用“辦法”、“規定”來命名,不能用“條例”。

這些規范性文件之間的效力等級是怎樣的?

1、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2、國務院部門規章VS地方性法規 二者效力無高下之分

3、地方性法規>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4、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VS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規 二者效力無高下之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