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接到多名職業索賠人的投訴舉報,稱南京市雨花臺區某(PY)食品生產企業生產的某產品和某(SG)經營企業銷售的某食品,其標簽上標注的保質期與該食品(企業)標準規定的保質期不一致,要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查處并索10倍價款的賠償。

經查,上述標注的“保質期不一致”為:①產品標簽標注的保質期長于(企業)標準規定的保質期,如:標準規定的保質期為6個月,產品標簽標注的卻為9個月。②產品標簽標注的保質期短于(企業)標準規定的保質期,如:標準規定的保質期為9個月,產品標簽標注的卻為6個月。

上述“保質期不一致”問題亦多見于職業索賠人為牟取10倍價款懲罰性賠償而提起的民事訴訟。

那么,如何理解食品標準中的“保質期”?上述兩種情況是否構成違法?食品企業標準是否必須規定保質期?

一、食品保質期的概念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食品標簽應當標注“保質期”。即,“保質期”是食品標簽必須標注的項目。

第一百五十條關于食品保質期的定義為:“指食品在標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

GB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中的食品保質期為:預包裝食品在標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內,產品完全適于銷售,并保持標簽中不必說明或已經說明的特有品質。

2023年12月,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與中國食品工業協會編著的“GB7718-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實施指南(以下稱‘實施指南’)”對保質期的釋義為,“預包裝食品的保質期是保持食品品質的期限,準確講是最佳食用期限,由生產者經過科學驗證后確定并通過標簽、標示等方式提供給消費者。”

2023年9月9日,《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食品保質期相關問題的復函》(食藥監辦食監一函〔2023〕554號)中闡述,“一、食品保質期是食品生產經營者根據食品原輔料、生產工藝、包裝形式和貯存條件等自行確定,在標明的貯存條件下保證食品質量和食用安全的最短期限。保質期是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質量安全的承諾,保質期一經確定并在包裝上標注后,不得隨意更改”。

2023-12-24,總局食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司在回復公眾提問稱,“食品的保質期應當由食品生產者結合產品特性、生產過程、包裝、貯存條件等情況自行確定。如果食品生產者有充分證據證明在延長的保質期內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以及食品執行標準所規定的技術要求,食品生產者可以自行確定食品保質期。生產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生產的產品不符合其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我們希望食品生產者能夠依法依規生產、誠實守信經營,建議通過修訂執行標準等方式,使食品標識上明示的保質期與執行標準的保質期一致。”

從上述的定義、釋義、答復中不難看出,保質期限的設定是企業的自主權,反應了企業對其產品品質的自信,也是企業對消費者作出的保證,表明企業對保質期內的產品的品質質量承擔相應的責任。但一旦在標簽上標出,則不得更改。注意,這里指的是在“標簽上標注”,并不涉及到(企業)標準中對保質期的規定。至于食品標識上明示的保質期與執行標準的保質期不一致,總局食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司也只是“建議”修訂執行標準,加以規范。“建議”即非強制,體現的是柔性的管理。

二、食品保質期確定原理

我們知道,隨著時間的推移,食品的品質會發生變化,以致最終失去食用價值,甚至對人體產生危害,因而必須確定食用期限——食品的保質期。法律規定,禁止生產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1、影響食品保質期的因素

“實施指南”對保質期的釋義中有這樣的表述:“企業應根據產品生產工藝、自身特性、貯存要求和具體包裝形式等確定產品的保質期。”

影響食品品質的因素眾多。內因有微生物增殖、酶反應、物理化學變化等。外因如溫度、濕度、氧氣、光照等,這些因素會影響內因反應的進行速度。

針對上述內外因,企業應采用科學合理的食品工業技術、生產工藝、包裝形式和貯藏條件等,以期延長并制定合理的食品保質期。

如,水分含量高、蛋白質豐富的食品,在適宜的溫度下,微生物會快速增殖而使食品腐敗變質。脂肪,特別是不飽和脂肪酸在空氣中氧氣的作用下易氧化,使產品氧化酸敗。針對上述食品特性,可選擇運用防腐劑、抗氧化劑技術,低溫工藝,超高溫、高壓、輻照等殺菌及無菌包裝工藝技術,抽真空、充氮包裝,適宜的貯藏條件等以延長食品保質期。

2、確定保質期的方法

在研發食品新產品或對已有產品的配方或工藝改進的過程中,由于時間的限制,研發人員不可能對每種產品的保質期進行實際的測定。因而,必須有確定食品保質期的科學方法。

“實施指南”指出:“企業……可依據加速穩定性實驗數據分析、同類產品的長期穩定性實驗數據分析以及參考市售同類產品保質期等要素科學制定保質期。長期經驗也是確定食品保質期的重要參考要素。”

也就是說,企業制定保質期可通過①查閱文獻資料,尋找有相同化學變化的同類產品,借鑒其保質期數據;②依據加速破壞性實驗得到的實驗數據,經分析計算后,推算出食品在預期貯存環境參數下的保質期;③長期穩定性實驗,模擬實際產銷過程及環境等因素,記錄過程數據并分析,以確定保質期;④企業也可以根據所產產品的長期經驗確定保質期。

另外,對上市產品,可通過實際貨架條件下隨機抽取樣品的方式來驗證保質期。對消費者的質量投訴及市場反饋信息進行研判,以了解食品保質期的狀況等。

以上文字強調,確定食品保質期限,是企業的工作,而不是政府的職能。

三、新頒(修)的食品產品標準不再設定保質期限

比較近年來新頒(修)的食品產品標準(包括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國家及行業推薦標準等),你會發現,修改后的食品產品標準已不再設定食品的保質期。這與上文中定義、釋義、答復的精神以及食品保質期確定原理是一致的。那么在以往制定的標準中為什么會設定保質期?而新頒(修)標準卻無保質期規定?

在經濟發展的初期,食品工業技術亦欠發達,無論在食品原料的選擇、生產工藝水平、食品科技發展、生產人員素質、企業的質量安全體系管理等都不能滿足高標準食品產品的生產。此時期食品的生產往往滿足社會對量的需求(解決溫飽問題),而非質的滿足。這一時期的食品產品,品質良莠不齊,粗制濫造不乏其類,在此情況下,國家必然會制定強制性的食品保質期限,以保證食品的質量,保護消費者的健康安全。并以此促進食品工業的工藝革新、食品科技的發展、管理水平的提高,以達更高的食品品質,滿足社會需要。保質期的設定和標簽強制標示,給消費者以心理預期,增加食用安全感。因而,此時期規定的食品保質期應理解為最低的時限要求,即最短應達到的期限,達不到該期限即為不合格產品,不得生產。相反地,保質期限相對較長,應證明該產品的品質更好。

如:2001版《啤酒》標準GB4927-2001中規定,“4.5.1、瓶裝、聽裝(生、熟)啤酒的保質期不少于60天,桶裝(生、熟)啤酒不少于30天。4.5.2、鮮啤酒的保質期不少于5天。4.5.3、生產企業可根據啤酒種類、企業自身技術條件和市場營銷情況,分別按照4.5.1-4.5.2規定,在標簽上具體標注產品的保質期”。由此可見,表述中均有“不少于”字樣,表明所設保質期限為最短期限。換句話說,在食品標簽保質期項標注的期限長于標準中確定的保質期期限是符合標準規定的,合法的。同時“4.5.3”的規定,實際上賦予了企業確定具體保質期限的自主權。

隨著經濟的發展,食品工藝進步、技術發展應用日新月異,使得食品的保持品質的期限大大延長,亦使得國家規定強制性保質期的必要性大大降低,保質期已成為企業、市場能夠自主解決的問題,無需政府干預。其體現,即為新頒(修)的食品標準不再規定保質期。如:上述2001版《啤酒》標準GB4927-2001在第4.5條中規定了具體的保質期限。而代替GB4927-2001的2008版《啤酒》標準GB/T4927-2008則刪除了保質期的設定。再如:糧食行業標準LS/T3212-1992《掛面》在第6.4.2條規定:‘保質期:3個月’,而在新修定的LS/T3212-2023《掛面》同樣刪除了對保質期的設定。正因為新頒(修)標準不再對保質期加以規定,從而給生產企業留下了自主制定保質期限的空間。這也就是消費者在市場上購買食品時,同樣的食品,不同的企業規定著不同的食品保質期限。另外,企業自行確定食品保質期限也賦予市場營銷策略的新義含。

四、食品標簽上標示的保質期與執行標準中規定的保質期不一致違法嗎?

1、食品標簽標注的保質期長于(企業)標準規定的保質期是否違法?

上文2001版《啤酒》標準GB4927-2001,明確告訴我們,標簽標注的保質期長于標準規定的保質期是被允許的,是合法的。

作為技術法規的標準,同樣遵循誰制定誰解釋的規則。我們來看看有權解釋機關的解釋。

2010年9月16日,國家糧食標準質量中心“關于糧食行業標準《掛面》、《花色掛面》中保質期問題的回復”中作如下表述:“糧食行業標準LS/T3212-1992《掛面》、LS/T3213-1992《花色掛面》標準中,均在各自的第6.4.2條規定:“保質期:3個月”。此條款是指企業生產的商品掛面、花色掛面的最低保質期不得少于3個月。……生產企業在加工過程中對產品經過必要的技術處理,增加了產品的耐儲性,可以適當延長產品保質期,企業可以將經過科學驗證的最終保質期作為產品的保質期標注,這是企業對消費者的承諾,是值得提倡的。”

某企業詢問:食用玉米淀粉GB/T8885-2008 6.4.2規定:保質期為18個月,是否必須18個月?是否可多可少?2023年7月4日,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在其官網上答復:“食用玉米淀粉GB/T8885-2008 6.4.2規定的保質期為18個月,應為保質期不少于18個月。”

食藥監辦食監一函〔2023〕554號,“一、食品保質期是……在標明的貯存條件下保證食品質量和食用安全的最短期限。

以上有權解釋機關的解釋表明,標準中規定的保質期為最短保質期限,企業自主標注的食品保質期限長于(企業)標準規定的保質期限是符合標準規定的,是合法的。

2、食品標簽標注的保質期短于(企業)標準規定的保質期是否違法?

根據上文,可判斷,標簽標注的保質期短于(企業)標準規定的保質期是不被允許的。

然而,我們來看看下面的“回復”。

有公眾問,“請問食品執行標準中規定了保質期期限的生產企業是否可以隨意縮短或延長保質期?”

2023年12月13日,市場總局食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司回復,“如果食品執行的食品安全標準中規定了食品保質期,食品實際執行的保質期短于食品安全標準中規定的食品保質期,實際上對食品質量安全有了更為嚴格的要求,此種情形是企業對消費者更加負責任的體現。但是,在沒有充分依據的前提下,食品生產企業不得隨意延長食品保質期。”

很明顯,這一回復與前文的結論截然相反!甚至與上文中該司2023-12-24的公眾回復自相矛盾。何以至此?難道是為了對付纏訴(訟)不休的職業索賠者?

這還得回歸到《食品安全法》以及據此制定的GB7718-2011及其釋義對保質期的定義上來,回歸到設定保質期的目的上來。筆者贊同上文中2023-12-24總局食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司“回復”的精神,即,企業自行確定食品保質期。對食品標識上明示的保質期與執行標準的保質期不一致,建議修訂執行標準,加以規范。換句話說,“食品標識上明示的保質期與執行標準的保質期不一致”只屬不規范而已。

五、食品企業標準是否必須規定保質期?

通過對此類保質期標簽標示與標準確定保質期不一致的職業索賠案的統計分析,占比大的是企業標準。

前文已述,新頒(修)的食品產品標準不再規定保質期限。那么,企業如采用了這些標準,又如何規定并在標簽上標示保質期呢?答案是,在企業內部的技術文件中規定。而這些文件并沒有法律規范性文件規定必須向社會公開。隨著這些標準的不斷頒行實施,職業索賠者以“標示不一致”牟利的空間逾見縮小。

然而,企業標準(多為中小企業)中則仍在延續著規定保質期的慣性,仍留下了被職業索賠者覬覦的空間。

關于食品企業標準,各省制定的(備案)管理辦法只對企業標準中食品安全指標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相應規定的予以備案。除此,則無需備案。企業可自行組織制定發布企業標準,在企業內部適用。沒有相關規定企業標準必須規定保質期。那么,為什么這些企業標準中會規定保質期呢?

筆者曾經與相關食品企業標準備案部門的專家探討這一現象。認為可能的原因有:①企業對企業標準制定不專業,機械的理解所造成;②幫助企業制定標準的專家沒有將保質期在標準中體現的利弊充分告知企業;③備案實質審查時要求企業在標準中規定保質期。

綜上,食品科技的發展使得食品保質期不再是食品標準中強制規定的項目。現存食品(企業)標準中規定保質期的,已成為歷史遺留問題。食品保質期由企業自主確定并標示在食品標簽上。食品企業標準文本中無須規定保質期,其具體保質期可在企業內部文件中規定,并可根據食品科技應用發展和市場營銷策略進行修改。食品標識上明示的保質期與執行標準的保質期不一致只屬不規范,不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安全指標)情形,更談不上10倍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