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修訂的意義是什么(新著作權法修訂的意義)
人民網北京6月2日電(記者周晶)6月1日,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正式實施。這是我國知識產權領域的一樁大事,因為這部法律不光與文學、藝術、科學領域的從業者有關,而且與我們每個人的學習生活、休閑娛樂都有密切關聯。
現行《著作權法》有哪些亮點?哪些作品屬于被保護范疇?對侵權違法如何界定?針對這些問題,人民網“強觀察”欄目記者采訪了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知識產權室主任管育鷹。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知識產權室主任管育鷹。 受訪者供圖
為社會文化繁榮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記者:在人人皆可為作者,且作品傳播手段極為豐富便捷的網絡時代,《著作權法》的修法有何重要意義?
管育鷹:法律保護給力,原創更有活力。《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涉及文學、藝術、科學領域的智力成果和文化產品,是與大眾社會生活和國家精神文明建設關系最密切的知識產權法。《著作權法》自1990年頒布以來,已經過2001年和2010年兩次修改,這期間正值我國社會經濟文化的高速發展期。尤其是最近10年,數字網絡技術快速發展,相關作品的創作呈爆發式增長,同時權利人、產業界和社會公眾的版權意識和運用能力在大幅提升,不同利益訴求的沖突使得圍繞著作權發生的爭議,特別是涉及網絡著作權的糾紛案件數量在逐年增加,亟需在法律層面平衡創作者、傳播者和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現行《著作權法》積極回應技術發展,引入了更加彈性、靈活的合理使用規則,在增強保護、鼓勵創新的同時,兼顧作品使用人和廣大社會公眾的利益,為社會文化發展的繁榮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以清晰的規范解決長期爭論的權利歸屬問題
記者:與上一版相比,現行《著作權法》有哪些亮點?
管育鷹:現行《著作權法》自啟動修法以來已歷時10年,整個過程充分體現了開門立法、科學立法的精神,是一部尋求“最大公約數”,凝聚現階段各界共識,面向我國新發展階段的法律。它進一步明確了網絡等新技術應用相關的法律規則,有針對性地提出了加強著作權保護實效的措施。
現行《著作權法》有多個亮點,例如修改完善包括“作品”的類型和定義;加大對侵權行為懲治力度,增加侵權法定賠償額下限,并將法定賠償額上限由50萬元人民幣提高到500萬元人民幣;加強與其他法律的銜接,落實近年加入的有關國際條約的義務。同時,關于廣播權概念和廣播組織權內容在網絡環境下的更新;關于新聞職務作品和職務表演的規定等都作出了與時俱進的修改。總之,日益精準的保護手段,為更多原創佳作的誕生保駕護航。
記者:時事新聞到底有沒有版權一直備受新聞工作者關注。現行《著作權法》做了明確規定,將“時事新聞”不適用《著作權法》改成了“單純事實消息”不適用。這體現了怎樣的法律精神?
管育鷹:“單純事實消息”不屬于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是各國通行的規則。在實踐中,新聞報道通常是經過記者采訪、撰寫或拍攝的作品,屬于記者的智力創作成果,已經超過單純事實本身,因此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將“時事新聞”改為“單純事實消息”體現了《著作權法》保護創作者的宗旨,有助于澄清“新聞無版權”的誤解。
記者:現行《著作權法》第二十條規定,“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改變作品著作權的歸屬,但美術、攝影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對此,您是如何理解的?
管育鷹:攝影作品一直是著作權侵權事件高發的領域。此次著作權法修訂對攝影作品的保護效果十分顯著。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創作者選擇通過攝影來表現和創作自己的獨創性作品,攝影作品同樣是極具審美的藝術作品,因此其原件與美術作品原件一樣具有收藏、展覽的價值。現行《著作權法》規范了攝影作品與美術作品一樣的規則,有利于明確實踐中藝術品拍賣、收藏、展覽等文化活動中各方的權利義務,特別是物權所有人與著作權人之間的關系。
以時代精神回應因技術發展產生的新型“作品”
記者:現行《著作權法》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改為“視聽作品”。這樣的修改有何深意?
管育鷹:這無疑是對行業長期存在的新型視聽類內容作品類型定位爭議的正面回應。 隨著互聯網發展,除了傳統影視作品之外,涌現出短視頻、游戲連續畫面、在線直播等新型視聽內容,需要在《著作權法》中采取一個涵蓋范圍更為廣泛的視聽作品表述,將上一版《著作權法》中的“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修改為“視聽作品”是一個重大調整。另一方面,現行《著作權法》極具包容性和前瞻性,涵蓋了今后視聽產業發展中有可能呈現出的新類型作品版權保護問題,為不斷創新的文化產業保駕護航。
此外,現行《著作權法》將列舉作品類型的最后一項兜底條款,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改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這同樣表明《著作權法》尊重原創,保護創新。同時,現行《著作權法》仍對作品“獨創性”提出要求,避免因“獨創性”判定標準過于寬松而引發大量糾紛和訴訟,影響大眾自由獲取資訊和知識。
值得注意的是,在信息化時代,如何界定具有“獨創性”的智力成果并依法給予嚴格地保護,在促進文化創新的同時不影響信息的正當使用和傳播,是有待進一步研究和解決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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