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租賃村集體土地建設養殖場被強拆,是否能獲得賠償?

雖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不能轉讓給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但是卻可以通過租賃等方式獲取收益。沈律師今天給朋友們分析的案例則主要討論了在農村集體土地上通過租賃的方式使獲得了使用權,并在土地上建設了養殖場,此后遇到了征收能否獲得補償,在被強拆的情況下能否獲得賠償的問題。

范先生在1994年通過租賃的方式獲得了某村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并在該土地上建設了養殖場。雖然該養殖場一直沒有辦理合法的手續,對租金的支付也僅僅截至于2005年,但是行政機關一直未處理其違法建設的行為。2023年行政機關要對該村集體進行征收,在征收補償中認為范先生對其養殖場沒有合法的權利,于是未對其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并且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在此之后范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強拆行為違法并要求賠償。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原告雖然不具有相應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合法手續,但是對于養殖場以及地上附著物具有事實上的所有權,應當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根據征收補償方案的標準確定了賠償數額。并且支持了原告對臨時安置補助費及搬遷補助費的請求。

原告對該判決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并沒有支持其再審申請。因為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原審判決中已經最大程度地保護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以上就是關于租賃村集體土地建設養殖場被強拆能否獲得賠償這一問題的簡單分析了,如果您遇到了相關問題,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