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岀租、抵押

最近,某公司的一塊地皮,經縣人民府批淮,進行招、拍、掛,進行拍賣。拍賣款歸誰?一種說“土地是國家的,某公司是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拍賣款應歸縣財政。”某公司卻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1990年5月19日國務院令第55號發布),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某公司認為,他們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有“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具備“轉讓主體資格”無疑。

用證”、有“房屋產權使用證”、且用轉讓款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他們具使土地“轉讓”的主體資格,拍賣款除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外,收益權應歸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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