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使用糾紛(商標民事糾紛)
案例1
一、案件
2010年4月22日,安岳縣工商局接到青島啤酒有限公司的投訴,稱安岳縣周曉酒業營業部銷售的青島品牌純生啤酒侵犯其商標專用權。根據局領導的安排,執法人員對營業部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營業部經營者周廣地涉嫌銷售侵犯“青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啤酒。為了進一步查清事實,安岳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同年4月22日立案調查。
二、案例介紹
當事人周某某,男,漢族,28歲;安岳縣岳陽鎮周浦大道北段178號附54號營業場所:招標編號:《個體工商營業執照》。
經核實,2010年3月25日,當事人周某某向青島海島啤酒有限公司購買“青島牌純生化”啤酒3392支,購買價格為人民幣。當事人買回這批啤酒后,以每瓶20元的價格在安岳縣銷售了1000瓶啤酒,獲得銷售金額人民幣。經青島啤酒有限公司投訴,我局調查發現,這批啤酒實際品牌名稱為“五月風”啤酒,由青島海島啤酒有限公司委托山東天一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加工生產,包裝裝潢上未標注生產廠家名稱和地址,青島海島啤酒有限公司無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登記資料中無生產啤酒的經營范圍。青島海島啤酒有限公司委托加工生產這批啤酒時,使用的瓶子是印有“青島啤酒”注冊商標和“青島”英文注冊商標的專用瓶,商品名稱以“青島牌純生命”為名,在瓶標和外包裝盒上亂用。瓶體和外包裝盒上使用的標志和圖案與青島啤酒有限公司生產的“青島啤酒純生”圖案相似,注冊商標為。由青島啤酒有限公司注冊,當事人周某某在銷售時宣稱該啤酒為“青島牌純生啤酒”,誤導公眾,使消費者誤以為該批啤酒為青島啤酒有限公司生產的“青島純生啤酒”.周廣地銷售啤酒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侵權行為,侵犯了青島啤酒有限公司注冊的中文商標“青島”和英文商標“青島啤酒”的專用權.
三.案件處理
甲方周某某銷售啤酒侵犯青島啤酒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構成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53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應當責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的工具,并可以處以罰款。”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2條規定“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罰款數額為違法經營額的3倍以下;違法經營金額無法計算的,罰款金額在10萬元以下。經研究,決定對當事人進行處罰:1。命令立即停止侵權的行為;2.沒收了2,337瓶侵權啤酒。
四.個案分析
我局接到投訴后,立即組織執法人員進行了全面調查,基本鎖定了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并采取強制措施扣留了當事人未銷售的疑似侵權啤酒。當事人不服,立即以我局強制措施違法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并在網上發表輿論,稱我局對侵權,商標無管轄權,采取強制措施違法。我局對此高度重視,已召開案情分析會和庭審會,確認本案最終性質。在定性過程中,從兩個不同的角度出現了爭議:一是本案當事人銷售的啤酒在名稱、包裝、裝潢等方面與青島啤酒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啤酒相似,其行為屬于名牌,因此其行為應受《關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九條的規制。同時,根據《若干規定》第六條,可以認定當事人銷售的商品為假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另一種觀點認為,本案當事人銷售的啤酒雖然在名稱、包裝、裝潢上與青島啤酒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啤酒相似,但青島啤酒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啤酒已被注冊為商標,是馳名商標。根據《關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當事人的行為不受《若干規定》的規范,而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53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應當責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的工具,并可以處以罰款。”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認定侵權商標,在認定過程中,應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第10條規定的原則進行調查取證,并通過案件審查會議進行討論認定。根據第二種觀點,執法人員調整了調查計劃,補充和完善了青島工商機關調查、山東禹城工商機關調查、消費者調查等一系列證據。案件事實于2010年6月30日查明。經討論分析,本局審判委員會一致認為,本案當事人應定性為銷售啤酒侵犯青島啤酒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
由于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當事人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以本局勝利告終。此案之所以能最終結案,主要是依靠執法人員在辦案過程中認真努力克服困難,運用“破繭而出,先易后難,由外到內逐步深入”的方法和技巧,注重查清案件的來龍去脈,從而理清案件的事實和性質。值得一提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53條的規定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原則
此案的成功調查得到了青島啤酒有限公司的高度評價,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本案調查具有典型意義,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性質準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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