窩藏罪與包庇罪哪個嚴重(窩藏罪與包庇罪哪個嚴重些)
在刑事訴訟中,面對不同罪名需要收集的證據也有所不同。為幫助大家更好地進行證據收集,羅湖法院推出《常見罪名證據指引》專欄,每日轉發一則常見罪名證據指引,以供參考。敬請關注!
▼
證據指引
(三十九)
窩藏、包庇罪
【刑法條文】
窩藏、包庇罪
向上滑動閱覽
第三百一十條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證據要點】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向上滑動閱覽
( 一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
2、對犯罪過程的供述。包括:
(1)窩藏、包庇的時間、地點、人員、過程。
(2)窩藏、包庇的手段(①通風報信;②隱匿、毀滅、偽造證據;③阻止他人作證、檢舉揭發;③指使他人作偽證;④為犯罪的人提供財物、指示逃跑方向、路線、提供躲藏地址;⑤阻撓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查禁等)。
(3)被窩藏、包庇的人員的情況,犯罪嫌疑人與其的關系,是否明知是犯罪的人員。
(4)窩藏、包庇產生的后果。
3、犯罪主觀方面。包括:犯罪嫌疑人主觀上通過犯罪行為所希望達到的結果(使犯罪的人逃避執法機關打擊)。
4、共同犯罪情況。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劃、聯絡、分工、實施等情況,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5、對影響量刑的供述與辯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對有罪無罪、法定從重從輕情節的供述及辯解。
【證據要點二】
證人證言
向上滑動閱覽
1、被窩藏、包庇的人證言。包括:
(1)窩藏、包庇的時間、地點、人員、手段、過程;
(2)犯罪嫌疑人與窩藏、包庇的人的關系,是否明知是犯罪的人員;
(3)窩藏、包庇產生的后果。
2、知情人員的證言。包括:
(1)窩藏、包庇的時間、地點、人員、手段、過程;
(2)犯罪嫌疑人與窩藏、包庇的人的關系,是否明知是犯罪的人員;
(3)窩藏、包庇產生的后果。
【證據要點三】
物證、書證、視聽資料
向上滑動閱覽
1、物證。包括:
為被窩藏、包庇的人提供的存折、現金、食物、服裝、鞋帽等。
2、書證。包括:
(1)為被窩藏、包庇的人提供的假的身份證、通行證、介紹信、幫助逃匿的的證明材料、作偽證的材料;
(2)通過銀行提供資金的交易憑證等。
3、視聽資料
(1)現場監控視聽資料。包括記載犯罪嫌疑人犯罪情況的現場監控錄像、錄音資料。
(2)相關人員通過錄音錄像設備拍攝的視聽資料。包括現場當事人、證人用手機、相機等設備拍攝的反映案件情況的資料。
【證據要點四】
勘查、辨認等形成的筆錄
向上滑動閱覽
1、現場勘查筆錄(藏匿犯罪的人的場所)。包括:
(1)勘查時間、地點、光線、現場方位、現場概貌;
(2)現場的空間、大小及建筑布局,現場物的具體位置、種類、分布情況;
(3)提取物品的名稱、數量、標記和特征,提取痕跡的名稱和數量。
2、辨認筆錄。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認筆錄(對藏匿犯罪的人的場所、共同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與案件有關場所、物品等的辨認);
(2)證人辨認筆錄(對藏匿犯罪的人的場所、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與案件有關場所、物品等的辨認)。
【證據要點五】
其他證據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書、投案、前科劣跡材料及戶籍證明材料等;
2、抓獲經過、出警經過、報案材料等。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