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程序怎么走流程(國家賠償?shù)某绦?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shù)臎Q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shù)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guī)定進行協(xié)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shù)模瑧斨谱髻r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shù)模瑧斪宰鞒鰶Q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shù)睦碛伞?/p>
第二十四條 賠償義務機關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shù)臎Q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shù)姆绞健㈨椖俊?shù)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照本條規(guī)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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