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遇到過這種情況嗎?明明都是有保證的,為什么法院判決時,有的可以直接判賠,而有的則不能直接判賠呢?原因就在于,你寫的保證形式不同。

保證在法律上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兩種。在簽署保證的時候,因為選擇的保證種類不同,所以最后產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小編在此和大家分享一下兩者的區別,以便大家選擇適合的保證方式。

首先,兩者的區別。

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地保證方式。而連帶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由債務人和債權人共同對債權人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方式。

根據這個定義很明顯看出,一般保證只有在債務人明確不能償還借款的時候才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但是連到保證中不管債務人是否能夠償還債務,債權人都可以自由選擇由債務人或者保證人承擔責任。 一般保證必須經過法定程序進行,依法必須向法院起訴并經法院判決后,法院依法查明債務人確實無力償還債務且經法院強制執行后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情況下,才可以判決由保證人承擔償還責任。且向法院起訴時不得與單獨起訴保證人,必須和債務人一同起訴保證人(必要共同訴訟)。

但是連帶保證則有所不同。連帶保證中可以單獨起訴保證人,也可以和債務人其一起訴保證人(非必要共同訴訟)。只要當事人起訴,法院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保證人償還債務后可以向原債務人追償。

其次,如何作出選擇。

上文分析可見,一般保證相比較連帶保證責任而言責任較輕,后果不是那么嚴重,畢竟還有債務人的那層保證。那么你如何簽訂保證合同呢?

法律規定,如果保證合同上沒有明確說明是一般保證的,法院默認簽訂的是連帶保證合同,當然,如果你在保證合同中加了“連帶保證”字樣,毫無疑問,該保證合同一定是連帶保證。也就是說如果想簽署一般保證,必須在保證合同中明確寫明“一般保證”字樣,否則都會被認為成連帶保證。那么你該怎么選擇呢?

如果你是債權人,為了保障你的利益,保證合同最好是簽署成連帶保證。也就是說這時候你可以讓對方只寫“保證”兩字或者寫成“連帶保證”字樣,切勿簽署成一般保證,否則,因為要先確保債務人沒有任何財產之后才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你會發現訴訟成本極高、周期極長,會懊惱死人! 如果你是保證人,當然,一定要簽成一般保證。不用我多說啦,記得在保證合同中明確寫明“一般保證”字樣就可以了。這樣即使你做了保證人,也多一層債務人的屏障。 如果你是債務人,那就無所謂啦,反正借錢還錢天經地義,無論誰先還錢,反正最終都是需要你來還錢的。

借貸行為中,保證條款很是重要,輕易不要作為保證人,債務人沒錢的時候,基本做保證人的都掉進大坑里,只好自己先幫債務人還錢。但是保證條款的簽署也存在差別,了解清楚對你以后的選擇百益而無一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