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壟斷的行為如下:

1、行業、部門的行政管理機關開辦經濟實體,利用手中的審批權、物資權、信貸權、稅收優惠條件等,參與同行業的不平等競爭。

2、為保護本部門、本行業企業的經濟利益,封鎖市場,限制行業、部門外其它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

3、限定客戶和消費者只能購買本部門、本行業下屬企業或掛靠企業生產或經營的商品。

4、限定客戶和消費者購買本部門、本行業關系戶的商品。

5、限定客戶和消費者接受指定單位的有償服務。

【法律依據】

《反壟斷法》第五條,經營者可以通過公平競爭、自愿聯合,依法實施集中,擴大經營規模,提高市場競爭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