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變更

廣義: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和內容的變更

狹義:指的是不改變合同主體的情況下改變合同內容

我們這里所說的都是狹義,而合同主體的變更叫合同的轉讓。


二、合同變更的特征

1.是當事人實施的法律行為。

2.改變了原合同權利義務的內容。

3.目的并不在于消滅原有的合同關系。

4.合同變更的效力有的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一時性合同),有的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繼續性合同,比如租賃合同,改變了租金,那么改變后的租金只對未來的合同發生效力)。


三、合同的轉讓

1.債權讓與

(債權人與第三人協議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的行為;比如張三欠你的錢,你現在叫張三直接還給李四)

(債權轉讓的條件:a被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b讓與的行為必須成立生效;c一些特殊的轉讓需要按照法律規定辦理批準或者登記)

2.債務承擔

(由第三人替代原債務人承受債務或者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與原債務人并存負同一內容之債務的協議;比如你欠張三的錢,現在你告訴張三這個錢由李四幫你還,或者李四和你一起還)

(免責的債務承擔成立和生效:a有效的債務;b可轉移性;c需要經過債權人同意(假如你欠張三的錢現在轉給一個沒有錢的窮光蛋幫你還,你覺得債權人會同意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