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條文】

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達到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嘛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罰金;銷售金額二百以上。

【證據要點】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包括: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

(2)單位犯罪嫌疑人,單位成立的基本情況。

2、對犯罪預備的供述。包括:

(1)犯罪起意的時間;

(2)為實施犯罪所做的準備;

(3)擬用犯罪手段。

3、對犯罪過程的供述。包括:

(1)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時間、地點、次數、參與人。

(2)涉案企業的資質情況、犯罪嫌疑人及相關涉案人員在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中的職責分工。

(3)偽劣產品的生產設備、經營場所、運輸、倉儲、保管等情況。

(4)偽劣產品的生產流程、生產銷售方式(①在產品中摻雜摻假;②以假充真;③以次充好;④以不合格的產品冒充合格的產品)。

(5)偽劣產品及原料的來源、特征、數量、價格、銷售渠道、去向。

(6)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造成的后果(①人身損害;②財產損失;③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7)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金額、利益分配方式、非法獲利數額。

(8)涉案資金去向及賬目情況。

4、犯罪主觀情況。包括:

(1)是否明知是偽劣產品而生產銷售;

(2)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的內心起因、思想活動及犯罪嫌疑人主觀上通過犯罪行為所希望達到的結果(債務纏身、謀取非法利益、追逐享樂等)。

5、共同犯罪情況。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劃、分工、實施、分贓等情況,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6、對影響量刑的供述與辯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對有罪無罪、法定從重從輕情節的供述及辯解。

(二)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基本情況。

2、被害人對受害過程的陳述。包括:

(1)購買偽劣產品的時間、地點、數量、價格;

(2)偽劣產品的外觀特征,生產者、銷售者對產品質量的宣傳情況;

(3)購買時是否知道是偽劣產品,使用中是否有質量問題,是否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

(三) 證人證言

1、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單位所雇傭的人的證言。包括:

(1)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時間、地點、數量、外觀包裝、銷售價格等;

(2)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非法所得資金的賬務情況。

2、其他知情人的證言。包括:

(1)對所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情況的敘述;

(2)購買人因使用偽劣產品而受到的身體傷害和財產損失。

(四)物證、書證

1、物證。包括:

(1)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現場、生產設備、生產工具及照片;

(2)制作產品的原料、包裝,成品的實物和照片;

(3)國家禁止、限制進出口的普通貨物、物品實物、照片。

2、書證。包括:

(1)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發票、帳簿、記帳憑證、匯票、存折及資金進出記錄等;

(2)關聯賬戶資金進出記錄;

(3)與案件有關的生產許可證、產銷合同、入出進賬單、偽劣產品的宣傳單、說明書及廣告等;

(4)造成人身損害的病歷、醫療費收據等;

(5)有關部門出具的封存偽劣產品的處罰決定或證明材料,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經營資格證明、會議記錄等。

(五)鑒定意見

1、與人有關的鑒定。包括:造成人身損害的法醫鑒定等。

2、與物有關的鑒定。包括:

(1)涉案偽劣產品質量鑒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或者其指定的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鑒定);

(2)涉案偽劣產品數量、價格、價值的司法會計鑒定;

(3)造成財產損失的價格鑒定等。

(六)勘查、辨認等形成的筆錄

1、現場勘查筆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現場)。包括:

(1)勘查時間、地點、人員,

(2)現場方位、空間、大小及建筑布局;

(3)犯罪工具及涉案物品的具體位置、種類、數量級分布情況;

(4)提取物品的名稱、數量、標記和特征。

2、辨認筆錄。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認筆錄(①對犯罪現場,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及包裝的辨認;②對其他與案件有關物品、場所的辨認)。

(2)受害人、證人辨認筆錄(①對犯罪嫌疑人,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及包裝的辨認;②對其他與案件有關物品、場所的辨認)。

(七)視聽資料、電子證據

1、視聽資料。包括:

(1)監控視聽資料(①生產、銷售現場監控視頻;②執法記錄儀記錄民警現場處置視頻資料;③其他監控視頻)。

(2)相關人員通過錄音錄像設備拍攝的視聽資料(現場當事人、證人用手機、相機等設備拍攝的反映案件情況的資料)。

(3)其他視聽資料(①犯罪嫌疑人通過網絡、電視等媒介宣傳產品功效等視聽資料;②勘驗有關場所、提取有關物證等的錄像資料)。

2、電子數據。包括與案件有關的證實犯罪嫌疑人進貨、出貨及交易的電子證據。

(八)其他證據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書、投案、前科劣跡材料及戶籍證明材料等。

2、抓獲經過、出警經過、報案材料等。

3、單位犯罪的,單位的身份材料,包括:

(1)企業法人的營業執照、法人工商注冊登記證明、法人單位性質證明、稅務登記證明、單位代碼等;

(2)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它直接責任人員在單位的任職、職責、權限等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