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際辦理業務過程中,大部分集體商標是各行各業的協會在注冊。比如沙縣小吃,佛山陶瓷,淮南牛肉湯就是集體商標,最近多了一個莆田鞋也是集體商標。相信會有越來越多的此類集體商標登場,這是好事和大趨勢,可以促進當地特色產業走出去、做大做強。

集體商標-沙縣小吃

集體商標-佛山陶瓷

集體商標-莆田鞋

具體到申請業務來說,注冊集體商標沒有特別的不同,首先也是要有一個名字,然后先查詢下名字有沒有機會注冊成功,然后準備好以下必備材料,委托一家商標代理機構就可以提交申請了:

1:集體商標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及復印件,或者加蓋申請人印章的有效復印件。

2: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這個規則后面再細說。

3:集體成員名單。

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應包括以下內容:

使用集體商標的宗旨;

使用集體商標的集體成員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集體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的品質;

使用集體商標的手續;

集體成員的權利、義務和違反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

注冊人對使用該集體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

為了讓您方便的獲得完整信息,我們提供沙縣小吃的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供您參考:

沙縣小吃同業公會及圖形”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沙縣小吃同業公會成員在餐飲服務領域內合法、規范地使用“沙縣小吃同業公會及圖形”集體商標,共同維護和提高“沙縣小吃同業公會及圖形”集體商標的知名度和美譽度,保護沙縣小吃同業公會成員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沙縣小吃同業公會及圖形”是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的集體商標,用于表明使用“沙縣小吃同業公會及圖形”集體商標的服務提供者屬于沙縣小吃同業公會的成員。

第三條 “沙縣小吃同業公會及圖形”集體商標的注冊人是沙縣小吃同業公會,商標專用權屬于沙縣小吃同業公會的成員。

第二章 “沙縣小吃同業公會及圖形”集體商標的使用條件和手續

第四條 沙縣小吃同業公會所屬成員按本規則履行相關手續后,均可使用該集體商標。

第五條 有關使用該集體商標的成員所經營的沙縣小吃品種在制作工藝和產品質量上必須符合國家或地方政府部門有關食品質量和衛生的要求,保證使用該集體商標的服務質量。

第六條 沙縣小吃同業公會的成員使用該集體商標,應辦理如下事項:

(一)申請領取《集體商標準用證》;

(二)領取集體商標標識;

(三)交納管理費。

第三章 沙縣小吃同業公會成員就“沙縣小吃同業公會及圖形” 集體商標所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第七條 沙縣小吃同業公會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在其服務范圍內使用該集體商標; (二) 使用該集體商標進行廣告宣傳; (三) 對集體商標管理費的使用進行監督; (四) 在公會理事會或全體代表大會中,討論決定對違約會員作出處理時有權申辯。

第八條 沙縣小吃同業公會成員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 維護使用“沙縣小吃同業公會及圖形”集體商標的服務的質量和市場聲譽,并保證服務質量穩定; (二) 接受“沙縣小吃同業公會”對其服務質量不定期的檢測和集體商標使用情況的監督,支持質量檢測、監督人員的工作; (三) “沙縣小吃同業公會及圖形”集體商標的使用者,應有專人負責該集體商標標識的管理、使用工作,確保“沙縣小吃同業公會及圖形”集體商標標識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并不得向他人轉讓、出售、饋贈“沙縣小吃同業公會及圖形”集體商標標識,不得許可他人使用“沙縣小吃同業公會及圖形”集體商標;

第四章 “沙縣小吃同業公會及圖形”集體商標的管理與保護

第九條 沙縣小吃同業公會是“沙縣小吃同業公會及圖形”集體商標的管理機構,具體實施下列工作: (一) 組織本組織成員對《“沙縣小吃同業公會及圖形”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進行制定和修改; (二) 組織、監督按本規則使用該集體商標; (三) 負責對使用該集體商標的服務進行全方位的跟蹤管理; (四) 對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測; (五) 維護“沙縣小吃同業公會及圖形”集體商標專用權; (六) 對違反本規則的成員作出處理。

第十條 對本規則條款的修改,應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審查核準。 使用該集體商標的成員變化時,沙縣小吃同業公會將使用該集體商標成員的名稱、地址、服務項目等內容報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并送雙方所在地工商局存查。

第十一條 非沙縣小吃同業公會成員,擅自在本申請包括的服務項目范圍內使用與該集體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或者注冊人許可非本組織成員使用該集體商標的;沙縣小吃同業公會或其成員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相關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報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侵權者的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沙縣小吃同業公會成員在使用該集體商標時違反本規則,沙縣小吃同業公會有權取消其成員資格,收回其《集體商標準用證》和已領取的集體商標標識,必要時將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調查處理,或尋求司法途徑解決。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 “沙縣小吃同業公會及圖形”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費,由沙縣小吃同業公會的成員共同協商決定。

第十四條 “沙縣小吃同業公會及圖形”集體商標的管理費專款專用,主要用于商標注冊事宜、印制集體商標標識、檢測產品、受理集體商標投訴、收集案件證據材料和宣傳集體商標等工作,以保障使用“沙縣小吃同業公會及圖形”集體商標服務的信譽,維護沙縣小吃同業公會成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本規則自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淮注冊該商標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使用該集體商標成員名單:

鄧世奇 翟維明 羅維愛 姜承草 陳圣泉 陳蘭仙 林英和 王訓根 呂建春 卓澤豐 連標有 鄭加蘭 洪華隆 羅維賀 張萬剛 樂相森 林 霞 張 鑫 羅 旭 鄧福瑛 謝昌溪 施建輝 官永強 賴標春 胡安唐 朱祖森 林尤盛 朱海青 林傳發 姜發增 楊有生 楊發揮 陳阿松 徐永發 鄭太宗 · 林紳海 李松華 湯春發 張木清 黃國文 謝火生 王長偉 魏清姬 林永清 張其灶 李德精 陳連華 朱行茂 吳長樹 鄧盛統 陳志縛 林尤盛 羅灶珠 江德音 張景秋 鮑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