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國家機關以及其他職能部門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文書優于其他書證。

公文書證,是指國家機關以及其他職能部門依職權制作的文書。

非公文書證,是指國家機關以及其他職能部門以外的法律主體制作的或者國家機關以及其他職能部門制作的與職權無關的文書。

(1)當公文書證與行政行為的書面文件相重合時,不適用此規則。只有公文書證必須是與本案待證事實有關,但是不屬于本案系爭事實的情況下,才適用此規則。

(2)行政訴訟中的公文書證與民事訴訟中的公文書證的范圍不同。民事訴訟中的公文書證,是指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書證,比行政訴訟中的范圍要廣,其原因在于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書證在行政訴訟中目前并不被認可。

二是,鑒定意見、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證或者登記的書證優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三是,原件、原物優于復制件、復制品。

該規則的例外是:(1)如果原件確已毀損滅失,有其他證據證明的復制件的效力應當認可;(2)書證的載體過于龐大或笨重,不能移動、無法移動的,可以采取拍攝等其他復制方法證明;(3)書證為對方當事人持有經人民法院要求提供而拒不提供的,本方當事人提供的復制件可以予以認可;(4)復制件的內容已經為對方當事人所承認的,但是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

四是,法定鑒定部門的鑒定意見優于其他鑒定部門的鑒定意見。

五是,法庭主持勘驗所制作的勘驗筆錄優于其他部門主持勘驗所制作的勘驗筆錄。

六是,原始證據優于傳來證據。

需要注意:(1)在不能或者不可能獲得原始證據的情況下,應當高度重視傳來證據的作用;(2)原始證據優于傳來證據的前提是同時存在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只有兩者在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上存在某種抵觸、不同或者差異的情況下,才依照該規則認定。

七是,其他證人證言優于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提供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

最好的方法是通過交叉詢問和辯論的方式進行判斷。

八是,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優于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九是,數個種類不同、內容一致的證據優于一個孤立的證據。

需要注意的是,數個種類不同的證據必須是在證明的內容上保持一致,也就是指向同一個待證事實,如果指向內容不同的待證事實,不能適用該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