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代理是什么意思啊(離婚能代理嗎)
而該話題指向的是“風險代理”,根據律師代理的結果,來決定支付律師多少代理費。12月28日,南都記者獲悉,同樣因“風險代理”產生的代理費,廖女士被廣州一家律所告上法庭。在廖女士與李先生離婚糾紛一案中,廖女士與廣東某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協(xié)議》,離婚財產分配方面風險代理,分段計算和支付。
在經過了數年之后,廖女士成功與李先生離婚,并獲得了相應的夫妻共同財產。可廣東某律所認為,廖女士未給付律師代理費,為此向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廖女士支付30萬代理費、10547元差旅費及利息。
找律師代理離婚訴訟
財產分配實行風險代理
2023年3月19日,廣東某律所(乙方)與廖女士(甲方)簽訂《委托代理協(xié)議》約定,廖女士與李先生離婚糾紛一案,委托該律所指派律師作為委托代理人。
簽訂本協(xié)議時,廖女士向律所支付10000元作為前期代理費。離婚財產分配方面實行風險代理,分段計算和支付:即律師為甲方爭取到財產金額或者財產價值在五百萬元以內的部分,由甲方按3%向乙方支付后期代理費;超出五百萬元以上不到一千萬元的部分,由甲方按2%向乙方支付后期代理費;超出一千萬元以上的部分,由甲方按1%向乙方支付后期代理費。
若甲方得到的是非現(xiàn)金財產,甲乙雙方同意按財產的當時市場價折算計付律師費的基數。律師及助理因辦理甲方案件發(fā)生的差旅費由甲方承擔。上述代理協(xié)議簽訂后,廖女士向該律所支付了前期代理費10000元。
上述離婚訴訟一案經一、二審管轄權異議處理確定由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管轄后,一審法院于2023年5月23日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不準予廖女士和李先生離婚。
6個月后,該律所指派律師再次代理廖女士向一審法院提起與李先生的離婚訴訟,訴訟過程中,李先生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天河區(qū)法院作出裁定,裁定將該案移送至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該案移送后,廖女士另行委托了貴州某律師事務所代理,廣東某律所亦指派了律師參與該案庭審。
2023年1月4日,遵義市紅花崗區(qū)人民法院判決準予廖女士與李先生離婚,并駁回廖女士其他訴訟請求。廖女士不服,提起上訴。
廖女士表示,至此以后,廣東某律所未再參與該案之后的上訴、二審發(fā)回重審、一審重審的訴訟工作以及執(zhí)行工作。
律所起訴要求支付30萬元代理費
當事人稱律所未盡職盡責
南都記者獲悉,該離婚訴訟案件中涉及的財產分配,直至2023年才有了最終結果。2023年4月20日,遵義市紅花崗區(qū)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書,廖女士和李先生共有財產,包括廣州市兩處房產、貴州省遵義市一處房產、貴州省四個門面,合計價值為760萬余元,均歸于廖女士。
在該判決生效之后,廣東某律所認為,廖女士在收到判決之后,未根據案件的進程告知律所,也沒有表明解除或終止雙方之間的委托代理協(xié)議,為此該律所向天河區(qū)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廖女士支付代理費300000元及利息;差旅費及墊付費用合計10547元及利息。
廣東某律所認為,在該離婚糾紛訴訟中,律所盡職盡責,無任何過錯,亦無怠于履行合同義務,導致該案訴訟進程延遲的行為。律所在離婚糾紛訴訟中完成了前期的財產調查及第二次訴訟的開啟工作,根據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廖女士在該案中必然能取得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廖女士在其即將取得財產且律所無任何過錯的情況下,單方以行為解除雙方的合同關系,其理應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賠償律所的預期利益損失。
雙方簽訂的《委托代理協(xié)議》是雙方自由意思表示,協(xié)議中對財產分配實行風險代理的條款并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屬有效條款,雙方理應予以遵守。
對此訴訟,廖女士表示,從廣東某律所接手她的離婚案件之后,在2023年至2023年整個訴訟過程中,該律所未及時全面辦理委托事務,包括案件的上訴、被發(fā)回重審與該律所已經沒有關聯(lián)性,因為該律所沒有參與后期的代理工作,在2023年最后一次參加庭審后就沒有再指派律師參加訴訟,其行為已表示解除協(xié)議。
此外,廖女士認為,根據國家發(fā)改委、司法部以及廣東省物價、司法部門對律師服務收費的相關管理規(guī)定,婚姻類案件不允許實行風險代理,爭議雙方所簽訂《委托代理協(xié)議》對財產分配實行風險代理的條款無效。
雙方簽訂的《委托代理協(xié)議》未得到全面履行,該律所作為專業(yè)的法律服務機構,沒有盡到勤勉盡責的義務,主動跟進廖女士委托案件、及時開展代理工作,沒有參加后續(xù)財產評估、庭審等訴訟程序,其訴請要求支付30萬元代理費缺乏事實基礎。
婚姻案件禁止風險代理收費
委托代理協(xié)議對應條款無效
關于《委托代理協(xié)議》中所約定的風險代理收費條款是否有效的問題,天河區(qū)人民法院認為,
根據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司法部共同制定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婚姻案件禁止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廣東某律所應當清楚上述規(guī)定中關于律師收取服務費的相關規(guī)定,但其在代理廖女士離婚訴訟過程中,仍簽訂具有風險代理收費條款的合同,其約定風險代理收費部分的條款違背上述禁止性規(guī)定。
其次,離婚案件實行風險代理,不能排除利益驅動因素,不利于維護家庭和睦、社會和諧。因此,離婚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不符合公序良俗。為此,天河法院認為,本案委托代理協(xié)議中風險代理收費的條款應認定無效。
廣東某律所作為專業(yè)提供律師服務的機構,應在第二次離婚訴訟的一審庭審后及時跟進案件進展,在明知廖女士已同時委托其他律師事務所代理案件訴訟時,應向一審法院申請同時送達訴訟文書,但未有證據證明該律所已盡到上述勤勉義務,存在過錯。
而廖女士在案涉離婚訴訟移送管轄并另行再委托其他律師事務所代理訴訟后,未及時與廣東某律所溝通協(xié)調委托事宜,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亦存在過錯。
最終,天河法院依據廣東省律師服務政府指導價的規(guī)定,涉及財產的民事訴訟收費標準,在收取基礎費用1000至8000元的基礎上再按其爭議標的額分段按比例累加計算收取,最終確定廖女士應向廣東某律所支付的律師服務費133208.24元。
此外,根據《委托代理協(xié)議》的約定,差旅費及墊付費用合計10547元及利息,該費用應由廖女士承擔,利息起算時間為2023年7月21日。
一審判決之后,廖女士不服,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或改判廖女士向律所支付律師費5萬元,并駁回律所其他訴訟請求。
廣州中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處理結果并無明顯不當,應予維持,遂駁回廖女士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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