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快報訊 4月8日下午,江干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申請宣告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案子。

申請人曹大姐1959年出生,是家中長女,被申請人呂奶奶是她的母親,已經86歲高齡。

呂奶奶因為身體原因沒有出庭,由三女兒作為代理人到庭發表意見。

據曹大姐陳述,呂奶奶沒有念過書,平時在家務農、做家務,有高血壓和心臟病史。去年9月,因反復胸悶、氣急,呂奶奶入院治療,被診斷為冠心病、心力衰竭、腦梗死、意識障礙等。

出院以后,老人的身體每況愈下,記憶、智力減退,看到家人也不認識。

今年3月30日,同德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呂奶奶有腦器質性精神障礙,中度智能損害,評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

“我媽媽以前就一直跟我住在一起的,她生病以后,生活都是我在照顧,經濟也由我打理。”曹大姐說,她跟兄弟姐妹們商量過,大家都覺得,由她當老人的監護人最合適。

舉證階段,曹大姐提交了呂奶奶的戶籍證明、精神狀態檢查量表、鄰居證明、社區證明、法醫精神鑒定意見書等書面材料,以證明呂奶奶存在精神障礙、生活無法自理等事實。

老奶奶的三女兒作為代理人,對于曹大姐提出的申請,表示沒有意見。

休庭10分鐘后,法官當庭宣判:宣告被申請人呂奶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曹大姐為呂奶奶的監護人。

除了江干法院,4月8日,上城法院也開庭審理了3起類似案件,都是女兒申請成為年邁父母監護人的;4月3日,上城法院審理的另一起申請宣告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案,則是一位老奶奶申請成為老伴的監護人,她的老伴患有癲癇病二十余年,生活中很多事都無法辨清,經司法鑒定,評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

法院宣告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

監護人取得

管理保護該公民財產的權利

江干法院預備審判庭庭長朱學軍法官說,如果公民被宣告無民事行為能力,他(她)的部分民事權利將由監護人代為行使。

作為監護人,有權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也有權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并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夫妻一方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子女或配偶作為監護人

能不能售賣被監護人的房子?

朱法官:如果是被監護人唯一的住房,肯定不能出售,對此房管部門也會進行監管;如果有多套房子,那么在被監護人治療或生活開支需要的時候,是可以出售的。

被宣告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監護人能不能取得他的簽字權?

朱法官:可以取得簽字權,在出售房產或進行其他民事行為活動時,由監護人行使簽字權。

被監護人的財產會不會被隨意處置

受到損害?

朱學軍法官說,這個擔心是多余的,因為監護人對于被監護人的財產管理,有“只進不出”的原則,通俗來說,就是財產收入可以代為保管,但不能夠隨意擅自分配、使用,必須用在被監護人的身上。

而且,即便被監護人去世,遺產也會按照法定繼承,因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不能立遺囑的,就算有遺囑,也沒有法律效力。

當然,在分配遺產時,考慮到監護人對于被監護人的照顧,適當可以多分。

如果監護人違反“只進不出”原則

處置了被監護人的財產

誰有權維護被監護人的權益?

朱法官:如果監護人擅自處分財產,其他子女、社區、民政部門都可以行使撤銷權。

如果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能提出離婚嗎?

朱法官:婚姻關系的締結與解除的意思表示,必須由婚姻當事人本人親自實施,他人無權代理實施,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作出離婚與否的意思表示,所以不能作為離婚訴訟的原告;配偶如果要離婚,只能通過訴訟離婚,不能協議離婚。

什么人能提出申請?

朱學軍法官:一般情況下,被申請人的配偶、子女以及直系親屬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如果直系親屬都不在了,旁系親屬也可以申請。

如果是無親無故的孤寡老人,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也可以提出申請,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什么人可以擔任監護人?

朱法官:根據民法規定,擔任監護人的人員有順序之分,但同一順序中擔任監護人的,并無人數限制,一人或數人均可。

在有多人申請成為監護人的情況下,通常會在充分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愿的前提下,協商確定監護人;協商不成的,可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或向法院起訴請求指定。

法院如何判定

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申請人需要申請提交很多證明材料,比如殘疾證、病例、醫院的診斷證明等,此外,還要有3個以上的鄰居證明和社區證明。

就拿上述案例來說,女兒提出申請,要當母親的監護人,在開庭之前,法院就會對被申請人的丈夫、其他子女等親屬進行調查,詢問他們的意見,并形成書面記錄。

在家屬都同意的情況下,再委托有精神障礙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依法對被申請人進行民事行為能力鑒定。

鑒定機構可以由家屬協商一致后選擇,也可以由法院指定,鑒定結果是法院宣告的必要參考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