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婚姻法離婚房產分配(新婚姻法離婚房產分割方法)
“2023新婚姻法”我相信大家都早有耳聞,其中設立離婚冷靜期這項新規定,果不其然,嘲聲比呼聲還高。除此之外對于房產分割的新劃分我想大家也是非常重視的。
對于很多人來說,買房可謂是人生一大事。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每年的房價都水漲船高,這對大多數家庭來說經濟負擔不小,為了償還高額房貸,可能需要“摳摳搜搜”幾十年。
大部分人買房我想應該還是為以后結婚而考慮,畢竟現代社會沒有房子的話很難找到結婚對象。結婚之后如果夫妻兩人的感情一直和和順順的,兩人都努力工作存錢還房貸,日子也能過得有滋有味。但還有很多感情破裂的夫妻在商量離婚的時候因財產分割問題而苦惱,尤其是對于兩人共同居住的房子要如何分配,相信大部分人仍舊是一頭霧水。
在傳統觀念里,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這個房子就屬于誰,那么自然而然離婚之后另一方就無權分割房產。事實真就如此嗎?
“新婚姻法”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以下分為六個部分。
1、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
經過公正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此時,如果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哪怕是結婚很多年,只要是房產未過戶的,贈與一方也可以撤銷贈與,離婚時房產還是屬于贈與一方,不予分割。
2、一方父母出資買房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此時,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的,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與婚姻關系存儲期間的另一方沒有任何關系,離婚時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3、雙方父母出資買房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婚后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離婚時按照出資份額按份分割。
4、一方婚前買房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5、以父母名義買房
此時,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產權屬于父母,離婚時不屬于夫妻財產,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
6、以按揭貸款的方式買房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是以共同收入來償還銀行貸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認定該套房屋的現有價值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對于房屋產權的分隔,在實踐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
但應當分兩種情況區別對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這個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二是在婚后,償還房屋的按揭貸款是由雙方共同支付的,應當歸屬于雙方共同財產,按按揭的數額分割。
由此可見,“新婚姻法”在財產分割問題上考慮了更多的可能性,更加的完善且公平公正,最大限度保證了雙方的利益及財產。避免不義之徒鉆法律的空子,無情壓榨弱勢一方。也能讓夫妻感情問題更加的果斷和純凈,不用再為了財產分割而苦苦支撐不幸福的婚姻。每個人都有權利擁有幸福的婚姻,不是嗎?
對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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