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繼承適用的范圍是什么(轉繼承適用的范圍是A遺囑繼承)
轉繼承,又稱轉歸繼承或連續繼承、再繼承、第二次繼承等,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死亡,其所應繼承的遺產份額,轉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的一項制度。原來的《繼承法》中沒有規定轉繼承,今年實施的《民法典》有了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于遺產分割前死亡,并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蹦敲?,今天的《國杰律師說》就和你說一說“轉繼承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轉繼承的適用條件有以下4點:
1、繼承人于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分割前死亡;
——實質上是就被繼承人的遺產連續發生了兩次繼承。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遺產分割之前,繼承人也死亡了,才會發生轉繼承。
2、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受遺贈人沒有放棄遺贈;
——如果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人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或者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沒有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那么繼承人的繼承權、受遺贈人的受遺贈權已經不復存在了,當然也就不會發生轉繼承。
3、轉繼承可以發生在法定繼承中,也可以發生在遺囑繼承和遺贈中;
——不管是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還是遺贈,只要應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承的財產,具備轉繼承的條件,都適用轉繼承。
4、遺囑沒有其他安排。
——被繼承人生前訂有合法有效遺囑的,按照其遺囑意愿處理遺產。所謂“遺囑沒有其他安排”,就是被繼承人在其遺囑中沒有類似“所留遺產僅限于給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本人,不得轉繼承給其他人”的特別說明或要求。
《國杰律師說》認為,繼承權作為一種特殊的的民事權利,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后有一個本質的變化過程。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前,繼承權僅在客觀上表明繼承人具有繼承遺產的資格,作為期待權,繼承人不對遺產享有現實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能;而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繼承開始發生法律效力,繼承人實際享有了取得遺產的權利,只是在遺產沒有具體分割之前,被轉繼承人同其他繼承人一起對所有遺產共同享有所有權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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